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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亿交易量的聚合支付大佬被抓!判了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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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方支付,也就是聚合支付,这种支付方式整合了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电信运营商等多方资源。
它处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终端用户之间,通过对第三方支付交易渠道的整合,让各支付通道的优势得到互补。
生活里,“收钱吧”“哆啦宝” 就是常见的第四方支付平台。
然而,第四方支付在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因监管的缺失,滋生出不少问题,无锡中院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就是典型的反面教材。
2019年到2023年,被告人刘某某、冉某和李某某,无视国家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开展信用卡套现业务。他们以公司名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搭建虚假网上商城,接入聚合支付通道,并与信用卡代还、套现类 APP 对接。
通过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赚取交易手续费。经统计,他们的非法经营数额竟高达61.5亿元。三人的这一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三人的犯罪事实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判决:刘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获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冉某获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李某某获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方支付平台监管的缺失,致使其资金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难以保障。一些不法分子借此漏洞,搭建非法支付通道,开展信用卡套现、代还等违法活动,对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信用卡套现,是持卡人违背与发卡银行的约定,采用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虚假消费手段,绕过银行提现限制,借助 POS 终端机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透支额度转换为现金,本质上是虚构支付结算行为。
而延期还款功能,是在相关 APP 接收持卡人指令后,生成还款计划,设置消费和还款的日期、金额,利用信用卡剩余额度,通过虚拟交易套现,再将资金充值进信用卡,帮助持卡人还清当月部分账单,实现延期还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是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与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能从事支付结算业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完善,明确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信用卡套现和代还行为,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将信用卡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让金融机构资金面临高风险,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为遏制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明确平台的准入标准,厘清平台的权利和责任,加强对平台组织架构、资金流向的监管。
另一方面,广大民众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对信用卡套现、代还等违法活动保持警惕,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利益观,远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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