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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支付平台3位"操盘"被抓,金额达60亿元,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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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3 18: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聚合支付,通过整合多种支付工具,为用户和商家提供了便捷的支付解决方案。这种支付模式,也被称为第四方支付,它位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终端用户之间,通过整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渠道,实现支付通道资源的优势互补。

然而,这种支付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最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第四方支付的刑事案件,揭示聚合支付平台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2019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冉某、李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以公司名义在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假网上商城,架设聚合支付通道,对接信用卡代还、套现类APP,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并从中获取交易手续费获利,非法经营数额高达61.5亿元。三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均构成共同犯罪。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冉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刘某某等3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提起上诉,最后无锡中院依法驳回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无锡中院认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

存在非法经营风险

此前,监管和司法机构查出了不少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明知上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通谋、分工配合,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成为上游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水房”和“资金结算中心”。

还有一些非法第四方支付通过聚合第三方支付、合作银行及其他平台等支付渠道来实现网络洗钱,其特殊之处在于利用互联网科技和网络金融业态,借助原先辅助支付、便利商业的第四方支付躲避第二方、第三方支付的牌照监管和账户预警,从而能低成本、跨平台、碎片化地进行洗钱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第四方支付平台不仅在通道聚合、信息聚合,还在资金聚合,通过设立“资金池”,进行“资金二清”。

此外,一些第四方支付平台由于缺乏监管,其资金安全性和公民个人信息无法得到保障,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通过搭建非法的支付通道,进行如信用卡套现、信用卡代还等非法活动,危害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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