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暂行)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合规 管理,防范支付业务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服务健康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令匚2010〕第2号)等规章制度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 称协会)相关业务指引、规范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加入协会的支付机构,未加入协会的 支付机构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 险管理措施。 (条款出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第2号)第八条。) 上款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 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条款出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 银行公告〔2010〕第17号)第六条。) 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数据安全 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有关 规定以及本指引要求,准确、及时、安全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保障支付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银行卡收单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监 管制度要求,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 本信息、服务状态及合规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向协会报送。 (条款出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办法》(中支协发〔2020) 113号) 第四条。) 第六条 支付机构向协会商户信息系统报送特约商户信息, 应符合《商户基本信息要素与数据格式》要求,并确保报送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支付机构可自行设置报送频次及时间,但原则上每月不少于 一次。支付机构首次向协会商户信息系统报送全部存量特约商户 信息后,新增、变更、注销特约商户的,应在服务协议生效或终 止后的1个月内向商户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条款出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办法》(中支协发〔2020〕113号) 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支付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通过商户信息系统 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对于同一特约商 户或者同一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特约商户存在频繁 更换收单机构、被收单机构多次清退或同时签约多个收单机构等 异常情形的,支付机构应当谨慎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 (条款出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办法》(中支协发〔2020〕113号) 第二十一条。) 第八条 支付机构不得将黑名单内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 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 以清退,并及时在协会商户信息系统更新相应的特约商户信息。 (条款出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办法》(中支协发〔2020〕113 t) 第二十二条。) 第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 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 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 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釆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 额、延退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 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