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报道“宇宙行”工商银行沈阳沈河支行变成了“老赖”此事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
天眼查显示,日前,工行沈河支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履行情况这一栏,显示“全部未履行”。
工行也能成“老赖”?究竟是怎么回事?
根据天眼查显示的裁判文书号,在裁判文书网找到了此案的判决书。这是一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一位1945年出生,如今年过七旬的老人于某某与工商银行沈阳沈河支行之间的纠纷。
该行理财经理在工商银行市府大路支行(所属沈阳沈河支行)的办公场所内向已经年届70岁的于某某老人推介并引导购买北京德洋宏隆投资管理中心理财业务和产品,在购买过程中工商银行并未尽到充分的如实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于某某共向北京德洋宏隆投资管理中心合计转款190万元。
后北京德洋宏隆投资管理中心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导致于某某的投资款项未能返还。于某某被法院确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之一。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工商银行沈河支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比例认定问题。
根据文书,对于工商银行市府大路支行向于某某推介并引导购买案涉理财业务和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工商银行市府大路支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等原则。
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信息充分披露,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对宣传销售文本进行管理,对理财产品风险进行评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管理,对销售人员进行管理。
工商银行市府大路支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未对员工尤其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员工进行必要的监管,导致原工行沈河支行的理财经理并未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办理理财业务;尤其对于年纪较大的客户,未尽到充分的如实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故工商银行市府大路支行对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法院提到,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既往办理过理财产品。但是单方听信齐刚的言辞,在开通网上银行、领取U盾过程中缺乏审慎意识,不安全管理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密码,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于某某自行承担资金损失人民币190万元的30%即57万元,工商银行市府大路支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承担资金损失人民币190万元的70%即133万元的赔偿责任。
该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管辖单位工商银行沈河支行承担。对于于某某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也同意工商银行沈河支行赔偿于某某所受的实际损失。
但是,法院终审判决之后,工行沈阳沈河支行一直未履行赔偿责任。2021年5月,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天眼查显示,工行沈河支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80.14万元。同时,该支行的负责人也被限制高消费,已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也不能在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7月24日工商银行沈阳沈河支行作出回应。
工商银行沈阳沈河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支行已于7月19日按照司法程序履行了生效判决,相关资金已完成划转。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