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名银行中层员工邓某为融资中介在贷款融资业务中提供帮助,收取了巨额好处,同时以行贿者为主线,又发现该银行另一名中层梁某也涉案,综合两份判决书,再查阅了相关起诉书,笔者发现该银行(注:2019年末该银行资产总额就超过万亿)高层即总行副行长兼风险总监彭某也是因该行贿者涉案,至此就揭开了这名融资中介与这三名银行中高层员工之间不寻常的故事。
三名银行中高层员工涉案情况
(一)梁某涉案情况
2015年1月至2020年2月,梁某(注:1974年5月30日出生)在先后担任甲银行农业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农业事业部总经理兼交易银行部总经理、太阳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与新兴产业事业部总经理、太阳金融与区域联动业务部总经理兼战略新兴业务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40.88万元,港币128.8万元,美元7万元。
其中,510.88万元(注:495.88万元由罗某保管)为罗某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贿送的,罗某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介绍客户到甲银行办理融资贷款业务;剩余好处由其他四名贷款客户贿送的。
(二)邓某涉案情况
1.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邓某(注:1983年12月14日出生)担任甲银行客户经理、支行公司业务三部经理、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罗某、黄某1等人(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所送好处60万元、某阳发机电安装经营服务部实际控制人黄某1所送好处40万元;
2.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邓某受甲银行委派至乙银行董事会秘书兼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712.1万元,其中收取罗某好处592.1万元、收取黄某1好处120万元。
综上所述,邓某收取罗某好处共计652.1万元,收取黄某1好处共计160万元。
(三)彭某涉案情况
梁某的判决书显示,在梁某收取罗某好处部分,由来自同案人彭某、邓某供述作为证据;邓某的检查院起诉书(穗从检刑诉〔2020〕19号)中公诉意见显示,其他涉案人员梁某、彭某的供述,证实邓某与彭某、梁某分别与行贿人罗某达成共识,对于邓某或者梁某在其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贷款需求的客户,介绍给行贿人罗某后,罗某通过彭某的审批权,为这些需要贷款的客户成功申请甲银行的银行贷款,行贿人罗某某则根据不同的比例将好处费分给三人。
2020年7月13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显示,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甲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彭某(市管副局级)以涉嫌受贿罪予以逮捕。
尽管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未披露彭某的判决书,但综合上述情况,笔者完全可以断定被逮捕的甲银行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彭某就是梁某、邓某的同案犯彭某。
三名银行中高层员工查处与判决情况
2019年甲银行年报就披露了彭某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信息,2020年7月13日对外公布被逮捕,梁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监察委员会留置,邓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监察委员会留置,梁某与邓某被逮捕的时间均为2020年9月24日。一般而言,从留置到正式逮捕还需要一段时间,这就说彭某应该是第一个被监察委员会留置的,其次才是梁某、邓某。从这里也基本上能够判断梁某、邓某在留置后主动坦白收取罗某好处的原因,甚至梁某还主动交代了监察委员会事前未掌握的收取的其他四名贷款客户好处,涉案人员留置先后顺序也充分显示纪监委查案的手法。
笔者猜测,彭某事发无外乎两点:一是融资中介事发引起;二是彭某收取他人好处事发。在彭某留置后,彭某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最终把邓某、梁某供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由于利益结成同盟是最不可靠的。
对于梁某,本院认为,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梁某第一宗犯罪部分未遂,对该部分受贿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梁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注:从这点来看,收取好处只能是黄粱美梦,最终必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最终,梁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注:判决书还披露了受贿金额存在孳息208.4286万元,该孳息来源于梁某要求罗某将其暂为保管的受贿495.88万元用于投资纸黄金,该孳息一并没收,孽息这么多也说明梁某投资意识还是不错的)
对于邓某,法院认为,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邓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全额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传斌能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最终,邓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三名银行中高层员工为罗某介绍客户在甲银行办理融资情况以及甲银行总行副行长收受好处的推测
邓某判决书显示,邓某为罗某介绍的5个公司提供贷款服务,这五家公司都是与房地产行业相关公司,其中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披露的四家公司在甲银行在甲银行贷款金额最小的公司为1.6亿元,四家公司授信总额高达20.7亿元,实际放贷金额为16.6亿元。
梁某的判决书提到,梁某对大概的金额、对输送利益的计算方式概括明知;邓某的判决书也提到,邓某收受的好处费并不是基于行贿人的每一笔业务提成,而是概括的提成。据此,如果罗某按照放贷金额1%的贿送好处,那么甲银行总行副行长、风险总监彭某至少收取好处500万元,如果是2%,那么彭某至少收取好处2000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粤0117刑初653号《梁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7刑初644号《邓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