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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如付买卖支付牌照赚得中介费,被判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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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1 15: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易如付买卖支付牌照赚得中介费,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据鹿鹏、丁金环等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丁金环伙同朱某(另案处理)利用分别担任易如付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30309)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牌照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收购深圳众讯公司及其子公司广西捷联公司的过程中,以不向中间人支付中介费就无法完成收购交易为由,向易如付公司董事长白某虚报“交易中介费”2000万元,后二人各分得1000万元。在收购过程中,被告人丁金环伙同朱某还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向深圳众讯公司原股东马某等人索要“交易中介费”1000万元,其中丁金环分得600万元,朱某分得400万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丁金环伙同朱某,在明知收购深圳众讯公司股权所用款项7000万元系白某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指使鹿某(另案处理)以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虚构交易,协助白某变更深圳众讯公司法人及股权,使白某持有的上述公司股权转移到鹿某名下,帮助白某隐匿上述资产,并利用将白某提供的200万元现金存入鹿某账户再转回白某控制账户的形式进行掩盖。被告人丁金环于2018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部分赃证物被查封、扣押在案。最终被告人丁金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朱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四万元。被告人鹿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丁金环,女,1979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易如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洗钱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晓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金环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洗钱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珮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金环及其辩护人张晓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丁金环伙同朱某(另案处理)利用分别担任北京易如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30309,以下简称易如付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牌照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收购深圳市众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讯公司)及其子公司广西捷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捷联公司)的过程中,以不向中间人支付中介费就无法完成收购交易为由,向易如付公司董事长白某虚报“交易中介费”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二人各分得1000万元。在易如付公司收购深圳众讯公司及广西捷联公司的过程中,被告人丁金环伙同朱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向深圳众讯公司原股东马某等人索要“交易中介费”1000万元,其中丁金环分得600万元,朱某分得400万元。2、2016年11月,被告人丁金环伙同朱某,在明知白某用非法集资所得资金7000万元购买深圳众讯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指使鹿某(另案处理)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将白某提供的200万元现金存入鹿某账户再转回白某控制账户的方式虚构交易,使白某持有的上述公司股权转移到鹿某名下,帮助白某隐匿上述资产。部分赃证物被冻结、扣押在案。被告人丁金环于2018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金环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仍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对被告人丁金环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丁金环辩称,收购深圳众讯公司中的谈判、汇报、尽职调查、股权变更都是朱某牵头,其仅知情并收取了中介费;其到深圳变更股权时才知道白某找鹿某代持的是深圳众讯公司股份,但未参与虚假转账20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洗钱罪中,其对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被告人丁金环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丁金环对深圳众讯公司与易如付公司的交易能否成功不具有职务上的决定权或影响力,其行为系中介性质,且与马某等人沟通中介费的是朱某而非丁金环,故丁金环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丁金环主观上明知白某的款项是非法集资所得,也不能证实丁金环指使鹿某提供资金账户以供转账,故丁金环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被告人丁金环的职务侵占罪有自首和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愿意退赃,建议本院对丁金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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