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主张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罚息的请求遭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驳回,法院一审判定其按4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罚息。而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进行了上诉,近日,该案迎来了终审判决!
法院一审驳回银行的起诉 个贷利率太高,不得超过4倍LPR
此前,一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业内引起较大的关注。
根据案例的介绍,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洪辉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 年7 月14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 年7 月5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 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 元为基数,从2020 年7 月6 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适合简易程序,在8 月27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平安银行与被告洪辉道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辉道向原告借款21 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 年7 月5 日至2020 年7 月5 日,月利率为1.53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被告人仅支付至2018年5月4日第10期,累计偿还本金47338.35 元。
法院判决,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为2%,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对于2018 年5 月5 日至2020年7 月5 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 元。 这下银行就懵了,此案引发业务广泛关注。业内普遍认为,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法院的判决,是否意味着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适用于金融机构?如若适用,将对金融机构影响重大。
平安银行上诉成功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今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另,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若被普遍适用 对金融机构业务影响深远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4倍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当时新规出来后,大家便议论纷纷: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借贷利率?因而,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最终判例影响巨大。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表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如果该这一案例的裁判规则被普遍适用,这将对未来金融机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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