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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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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 12: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医保问题聚焦

对于许多流动就业人员来说,一提到医保问题时,最关心的应该便是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之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否转移接续到新的工作地,又应该如何进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下面不妨听一下小E是怎么解答这一问题的。


        国家非常重视人员流动过程中,参保人员待遇连续享受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2009年,人社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2015年,人社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权益连续记录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我省于2013年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暂行办法》,明确了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


医疗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流动就业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没缴足规定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符合在我市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可继续缴至规定年限,其中职工或参照职工标准缴费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或继续按月缴至规定年限;不符合在我市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办理关系转移手续,转到户籍地或曾经参保缴费的其他统筹地区。

      计划来莞就业的流动人员,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时,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中止手续,然后由本人向我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填写《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计划离莞工作的流动人员,离开东莞前由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打印个人《参保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部门申请,提交转移申请后,可到新参保地查询转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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