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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出工作群”是否等于“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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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0 19: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2016年5月1日,闻明健进入肥东凯悦中学处工作,岗位生活老师。
2016年9月,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11月4日闻明健因病住院治疗至11月8日出院。
2019年11月5日,闻明健被移除凯悦中学单位宿管工作群。
后闻明健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肥东县仲裁委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东劳人仲案字第262号仲裁裁决书。
闻明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凯悦中学支付闻明健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16193.44元(2024.18*4个月*2倍)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 闻明健提供钉钉记录证明其被移除工作群,凯悦中学认为闻明健被移出的是宿管工作群,而不是学校的群,学校在2020年3月4日仍有员工关怀,说明当时依旧没有辞退他,是闻明健本人自行离职不来上班。


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闻明健非主动退出宿管工作群,而是被凯悦中学移出该群,尽管闻明健被除名的时间为2020年4月,但从被凯悦中学移群开始,闻明健已无法履行其工作职责,而移群时闻明健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故应当支付赔偿金,即凯悦中学应当支付闻明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193.44元(2024.18×4个月×2倍)。
一审法院判决:
一、肥东凯悦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闻明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193.44元;
二、驳回闻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凯悦中学上诉请求:改判凯悦中学不支付闻明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193.44元。
事实与理由:
一、闻明健自2019年11月月初在校公休放假后即未到校工作(自己物品搬走,闻明健一审当庭认可其搬走物品),其间宿管办主任胡学甫曾通知来校工作,但闻明健仍未上班,直到2020年4月10日,在闻明健旷工半年(没有考勤)才删除其钉钉账号。显然闻明健属于自行离职,并非凯悦中学违法解除。
二、凯悦中学多次通知闻明健来校工作,闻明健拒不上班,属于自行离职,其主张凯悦中学违法解除,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审认为“从被告移群开始,原告已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显属错误。正是因为闻明健不到岗,凯悦中学才将其移除出宿管群,且闻明健在多次通知上班后仍不到岗,闻明健是自行离职。
三、闻明健此前并未向凯悦中学提出其系有病未上班,且在劳动仲裁时亦未提出因病未上班。
一审要求闻明健举证并以此为由判决凯悦中学双倍补偿程序违法。
闻明健辩称,凯悦中学是在2019年11月1日、2日、3日公休,闻明健于当月4号时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5号前往凯悦中学处向宿管办主任杜学甫请假,并提供请假条一份,由此可知闻明健已经履行了请假义务,不存在旷工情形。
退一步说,假设闻明健存在旷工情形,但旷工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闻明健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检查师生违纪违规并及时通过系统上报给学校凯悦中学无故将闻明健移除工作群使得闻明健无法正常履行工作义务,之后又拒绝被申请人前往学校上班不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均能明确反映出凯悦中学主动要求与闻明健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另闻明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凯悦中学构成违法解除。
请求驳回凯悦中学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二审中,闻明健提供通话录音,证明其因病住院,于2019年11月5日向宿管办主任杜学甫履行请假义务。
凯悦中学质证认为,录音具体的通话时间段看不出来,通过文字记录,不能证明2019年的事实。
因宿管工作群是闻明健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途径,凯悦中学的行为致闻明健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实质上是解除闻明健劳动关系的行为,但凯悦中学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凯悦中学主张多次通知闻明健到校工作而闻明健拒不到校,仅有其单方陈述,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定凯悦中学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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