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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将免责后的贷款保证人纳入征信黑名单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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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0 19: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行郸城支行将黄某以逾期贷款保证人的名义送上征信黑名单,但黄某却称在保证期限内,农行郸城支行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黄某以侵犯名誉权为案由将农行郸城支行告上法庭,面对这场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
贷款保证人免责多年后被农行纳入“老赖”名单,二审判决终于来了。
3月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将农行郸城支行和黄某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披露于众。


农行郸城支行将黄某以逾期贷款保证人的名义送上征信黑名单,但黄某却称在保证期限内,农行郸城支行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
面对这场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
01
事起5万元贷款
事情要从多年前的一笔贷款说起。
2010年,借款人单某某向农行郸城支行申请一笔5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三年。
黄某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贷款期满后两年。


然而,贷款到期后,单某某并未如期偿还农行郸城支行,贷款变成呆账。后该行将借款人单某某和保证人黄某一同纳入征信黑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证期间内,黄某表示自己的住址和电话均未变更,但农行郸城支行从未向自己主张过权利。
黄某同时指出,该笔贷款距今已有12年之久,自己的担保期间也已经超过7年,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故自己和农行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债权关系,也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于是,黄某将农行郸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不承担5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同时令农行郸城支行消除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损失5000元。
02
法院判农行消除不良记录
该案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为,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案涉贷款发生在2010年4月,借款期限止于2013年4月。黄某作为担保人,保证期间系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保证责任的期间至2015年4月止。
然而,至黄某起诉之日,农行郸城支行从未向黄某主张过权利,所以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对案涉贷款已超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农行郸城支行未及时核查黄某已依法免除担保责任,造成征信机构对黄某的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及否定性评价,故黄某请求农行郸城支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请,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不过,黄某要求农行郸城支行赔偿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因为其失信行为确实存在,农行郸城支行向央行提供不良征信记录并无过错。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黄某不承担5万元保证责任,农行郸城支行于判决生效15日内消除黄某在央行系统的不良征信记录。
一审宣判落地后,农行郸城支行表示不服,故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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