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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收受130万元保险销售“手续费”获刑!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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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 20: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界面新闻

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依法审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再次对以“回扣”、手续费为名,实为典型商业贿赂行为敲响警钟。
青羊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原系中国光大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支行行长助理,在担任中国某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理财经理期间,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业务部原经理魏某(另案处理),为提高个人业绩,让朱某某多销售公司的保险产品,与朱某某达成约定,多次给予朱某某额外“手续费”。
2017年至2020年期间,朱某某陆续销售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多笔保险产品,保费总金额1900余万元,朱某某共收取“手续费”共计134.57万元。
2020年10月,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纪委收到审计署上海特派办移交的朱某某相关问题线索后,成立核查组就相关问题与朱某某进行谈话。谈话中,朱某某如实陈述了自己获得保险销售额外资金的来源与转账渠道,提供了相关收款转账凭证,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清退所得。
随后,2021年12月7日,朱某某被留置。
2022年4月1日,在庭审现场,被告人朱某某对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对认为“手续费”是自己劳动所得的错误思想进行了深刻反思。
青羊法院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案经审理,青羊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法院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青羊法院公开表示,生活中,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受贿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但这些以“回扣”、手续费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在日常的商业交往行为中,每一个“打工人”都应慎重考虑赠送款物的缘由,双方是否有职务上或者商业行为上的请托关系,要正确区分人际交往中的正常馈赠与受贿,避免一念之差,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难以挽回的损失。
审理当日,法院表示,此类案件公开审理审,有助于进一步引导广大年轻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加强警示教育,同时亦能引导国有企业加强对制度漏洞合规管理,避免监管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光大银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国光大集团,二者是重要的关联方。光大永明人寿是典型的银行系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光大永明人寿尚未摆脱对银保渠道的依赖,以及对年金险等理财型保险的倚重。
2021年年报显示,光大永明人寿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有4款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来自银保渠道,主要是分红险或年金险。
根据光大永明人寿披露的信息,2020年7月,曾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有效期三年的《保险产品代理销售合作协议》,协议期内,交易总金额预计5500万元,这个原本合规的银保渠道销售协议,却因销售人员收受“回扣”行为,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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