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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员工伪造信托合同诈骗,自首获刑12年,服刑后再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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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6: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披露了交行与前员工印某之间的财产纠纷细则。实际上,这场纠纷的源头是一起信托合同诈骗案件。

判决文书显示,印某在2010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担任交通银行上海市陆家浜支行担任理财经理,负责向客户推销交行的各种理财产品。
然而,在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印某冒用交行大桥支行的名义,伪造相关信托合同,与被害人谢某签订了《A信托·安澜1号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B信托·广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虚假合同。
随后,印某又利用协助谢某办理网银转账之机,将谢某交行账户内的1400万元陆续转入自己的账户内,并按照伪造的信托合同约定,定期向谢某支付本息约合人民币1028.61万元。
后续印某因投资失利无法归还谢某到期的371.39万元,于是在2017年7月2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自首,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印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合同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并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谢某。
由于印某非法所得资金已被用于投资并且形成亏损,且印某本人已于监狱服刑,谢某应收回的371.39万元并未能如期回款,谢某随即将对交行陆家浜路支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支行赔偿谢某的全部损失。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银行的过错与谢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对谢某371.39万元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还有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等,总计335.46万元。
交行陆家浜路支行认为,上述费用的产生完全是由于印某的犯罪行为所导致。
法院表示,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在支付完相关款项后,可向印某进行追偿。
于是,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在完成对谢某的赔付后对前员工印某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交行对谢某支付的335.46万元。
受理法院认为,印某作为银行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及原告管理上的疏漏,对谢某实施犯罪行为导致交行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交行陆家浜支行据此向印某使追偿权,请求印某履行赔偿义务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印某赔偿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当初支付给谢某的335.46万元,同时支付该笔款项的相应利息。但目前印某仍在狱中服刑,这笔赔款究竟是否能够落实仍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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