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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长私自违规出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7060万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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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17: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但是由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系统上进行操作,如果相关系统管控不到位,如系统使用的账户及密码被一些别有企图的人员所知,再加上系统本身存在缺陷,那么就容易导致银行员工道德风险。本文分享的是一家县级农商行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本行农信银票据系统操作员工号及复核员工号,未按正常程序私自出具706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并由此引发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日至11月22日,尹某利用其担任甲农商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出票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名义,通过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系统出具了55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票面金额合计7060万元,并向甲农商银行申请承兑。其中51张票面金额6000万元的电票(某乙公司出具31张,票面金额3100万元;某甲公司出具20张,票面金额2900万元),系在出票人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不知情、未缴纳保证金、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无真实交易、未经甲农商银行信贷部门审批审核程序等情况下,尹某擅自使用其掌握的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企业银联U盾办理出具,并擅自使用其掌握的电票系统操作员工号及复核员工号,在电票系统内对上述违规出具的51张电票进行了承兑操作。


此后,尹某联系相关电票交易公司及人员,将6000万元电票通过湖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了转让贴现,共获得贴现款5658.9575万元,其中的450万元贴现款转入某丁公司在湖南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B),另5208.9575万元贴现款转入尹某所控制的某丙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郴州苏仙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A,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光大银行账户)。后来,尹友忠将转入某丙公司光大银行账户5208.9575万元贴现款,通过其掌控或关联的他人或其他公司账户,投入期货、证券、基金市场进行投资,或供个人使用及借贷给他人。

2018年2月12日,尹某使用其掌握的甲农商银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及密码,用账户内债券质押借款,以“正回购”方式获得资金5126万元至甲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某分行账户,再使用其掌握的甲农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U盾,将该笔5126万元资金转至甲农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账户。2018年2月13日,尹某使用其掌握的甲农商银行光大银行账户U盾,将该账户内的5066.9191万元以“贴现款”的名义分别转入3家企业用于购买电票,所购电票进行交易的贴现款均以某丙公司名义托收。2018年4月10日至8月13日,某丙公司光大银行账户共收到电票贴现款共计5200万元(含盈利133.08万元),2018年7月30日至9月27日期间尹某以其中的5187.3万元陆续偿还了其违规出具51张电票中的部分到期电票。


截至案发尹某挪用甲农商银行上述资金5066.9191万元,已归还1707万元,还有未归还挪用资金3359.9191万元。

尹某上述行为同时触犯了两项罪名: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湘1028刑初32号《被告人尹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尹某作案手法分析

尹某能够违规出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根源既有其下属金融市场部负责人违规将农信银票据系统操作账号及复核账号告知其,也有农信银票据系统特有漏洞致使其有机可乘,再加上尹某缺乏应有的对银行工作的敬畏之心,毫无风险合规底线可言,甚至将其违规操作认为是推进本行电票业务,电票业务作为新业务急需拓展,但其他管理人员怠于履职、怕担责任,所以才会直接自己违规操作。


(一)电票系统管控严重不到位,作为银行董事长尹某竟能同时掌握系统操作员和复核员账号及密码


尹某作为甲农商银行董事长,按理说承担的是战略管理决策的职责,根本不需要参与银行具体业务。欧阳某作为甲农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竟然会在尹某的电脑上安装电票系统,并且尹某还能将欧阳某设置成操作员、黄某1的工号设置成复核员(注:直到2018年11月份,黄某1才知道自己的工号用于电票系统复核),密码都是相同,这点也说明尹某能够以管理员的身份操作电票系统。违规出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事发后,欧阳某马上就想到是尹某做的,这点也说明其明白在尹某电脑上安装电票系统属于严重违规操作。


(二)电票系统重大漏洞,竟能脱离银行信贷系统、核心系统独立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按照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正常程序,申请企业在银行网银上发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产生票面信息(含票据号等),银行客户经理将票据信息录入信贷系统审批,审批完成后产生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号,再由综合系统根据通知书号记账,这时业务员才能进入电票系统签发企业申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但甲银行农信银电票系统是独立系统,即使不经过信贷系统、核心系统的审批流程,也可以直接在电票系统中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正是甲农商银行农信银电票系统存在如此重大的漏洞,尹某利用企业的信任获得企业U盾及相关密码后,他就能在企业网银自行申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再利用他已经掌握的本行电票系统操作员及复核员账号及密码,完成可以做到自我申请、自我操作、自我复核,最终达到私自出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目的。



农信银电票系统两种接入模式分析

根据规定,银行在申请使用农信银电票系统时需要决定加入方式,即直连模式还是代理模式。


(一)直连模式


在直连模式下,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应用机构核心系统以及信贷系统实现“联动”的处理方式,通过实时报文传输完成系统之间的信息交互,实现实时的账户查询、客户信息查询、账务处理、信贷额度的查询以及额度的扣减处理等。通俗的讲,在直连模式下,电票系统与银行核心系统、信贷系统是联动,仅掌握电票系统的操作员和复核员账号密码无法私自出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二)代理模式


代理模式是指成员无法提供直连模式的接入,通过代理模式接入。在代理模式下,农信银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信贷处理的代理中心以及核心的代理中心,由代理中心完成信贷系统的额度的处理以及提供记账凭证等,柜员手工在核心系统进行账户处理。通俗的讲,在代理模式下,可以独立在电票系统中出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据此笔者判断甲银行接入农信银电票系统方式应该为代理模式。

为此,笔者呼吁广大使用农信银电票系统的农信机构、村镇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赶紧排查本行接入农信银电票系统的方式是直连模式还是代理模式,如果是代理模式尽快将代理模式优化为直连模式,在没有优化之前,应加强电票系统操作账号与复核账号管控,同时定期将电票系统的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清单与信贷系统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清单进行核对(注:如果业务不是很多,建议至少每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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