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诉某银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某银行撤销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
2020年12月份,李某在办理信用卡时被告知,因为有征信不良记录无法办理,于是去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自己名下有三笔贷款担保逾期,借款期限自2007年7月16日至2008年1月16日。
李某诉称,有两笔贷款在担保期限内某银行从未向李某主张过权利,还有一笔为张某从某银行处贷款,李某系该借款担保人,但李某对此担保并不知情,从未去某银行处签过字,某银行也从未向李某催收过。为维护信用权益,李某多次要求消除影响,然而某银行一直未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方面则称,他们依据相关规定上传原告担保信息,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
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银行是否应向征信管理机构申请撤销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法院认为,案中李某为三笔涉案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最早一笔贷款到期之日起至开庭之日,银行从未向李某主张过权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对涉案贷款已超过保证期间。因超过保证期限,李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予以免除,不再承担保证还款责任。银行将李某的担保信息列为不良贷款信用信息上报征信机构,导致社会公众对李某担保责任的承担产生不当或错误认识,对事实上已超过保证期限的保证人李某显为不公。
因此,李某要求银行撤销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