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扫恶除黑”包括哪些行为? 对于银行业领域,要重点打击非法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中的下述行为: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
2、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
3、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的;
4、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
5、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
6、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控制人的。 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通知》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相关部门要及时接收、处理以下举报线索,并按职责进行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做到每条线索都有落实: 1、对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等问题的举报;
2、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涉黑涉恶问题的举报;
3、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
4、《通知》所列明的重点打击活动领域行为线索。 金融业多个方面需重点治理一、防范打击“套路贷” “套路贷”,顾名思义,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套路、手段,非法侵占财物。 “套路贷”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侵财类犯罪, 其具有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等特点,严重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极大危害公共秩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妨害司法公正,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3类打击重点之一。 二、防范打击不良校园贷 “校园贷”又称大学生网络借贷,主要指一些面向在校大学生并在网上实现借贷业务的网络贷款平台。 近年来,校园贷滥发高利贷、暴力催收、裸条贷款等违法频发,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多地大学生因无力偿还借款,导致“跳楼”“自杀”“跑路”等悲剧屡屡上演。 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个人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企业非法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15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四、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指未经批准从事依法应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