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加强支付结算领域的社会监督,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等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结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 (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事项;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 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接受他人委托代为举报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对于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举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七条 协会设立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 (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 (六)建立并管理举报奖励档案; (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 (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舆情监测与评估; (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一)网络举报平台; (二)举报邮箱; (三)举报电话。
第九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二)举报对象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应按照以下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属于受理范围、举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举报事项先期已受理或处理,未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不予受理;
(五)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等已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调解意见的举报事项,当事人又举报的,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涉及清算机构处理的跨行清算,由举报中心根据协会与清算机构的举报奖励协调机制,移交相应的清算机构受理和处理。但举报对象为清算机构的,由协会受理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两次及以上恶意举报、诋毁他人的举报人,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二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举报;对以举报为要挟或通过骚扰企业正常经营等手段向举报对象索赔或要求举报对象支付相关费用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的举报人,举报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脱敏处理,隐去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电话等信息。举报事项的后续调查和处理不透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等。
第四章 举报调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一)询问; (二)电子邮件调查; (三)书面调查,要求举报对象限期提交举报事项说明、相关证明等材料; (四)现场调查,了解举报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五)其他调查方式。举报对象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采用询问的,应制作《举报事项询问笔录》,详细记载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单位、职务、时间、地点以及询问的主要事项等,被询问人、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在《举报事项询问笔录》上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采用电子邮件调查的,一般应使用双方单位公用邮箱,并保留收件、发件及调查内容等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采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举报对象发送《举报事项协助调查函》,要求举报对象进行调查。举报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盖章后反馈至举报中心。
第十七条 采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应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现场调查人员应向举报对象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开展现场调查前,应向举报对象发出《现场调查通知书》,告知调查事项、内容、时间等以及举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需要,可调阅举报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进行复制、记录、打印等。举报中心对调阅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管理和退还。
第二十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制作《现场调查认定书》,举报对象无异议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签字并盖章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未在《现场调查认定书》上签字并盖章的,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上述调查时间不含补正举报材料、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及其他单位协助调查等时间。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举报中心应根据举报调查结果,形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审议。举报事项处理意见包括举报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等级、是否对举报对象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及其种类、是否给予举报人奖励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级及惩戒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对举报中心提交的举报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后,形成举报事项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委员会认定举报对象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中心应自举报事项处理决定形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经委员会认定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中心应自举报事项处理决定形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单位发出《自律惩戒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 违规单位对《自律惩戒告知书》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自律惩戒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中心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提出异议的,由委员会审议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听证的,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听证规则》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规单位对《自律惩戒告知书》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举报中心向违规单位发出《自律惩戒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应自《自律惩戒决定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第六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举报人可依照本细则给予奖励。转交清算机构处理的举报,由清算机构核实后按照本单位的有关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协会不再另行奖励。
第三十条 根据举报事项认定的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调查所起作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级奖励的标准,一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件奖励 100—200 元,二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件奖励 200—300元,三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件奖励 300—1000 元,四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件奖励 1000—3000 元,五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件奖励 3000—10000 元。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由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协会可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年度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对积极参与举报,且对推动支付结算行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的举报人,可视具体情况单独或同时给予奖牌、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举报中心可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应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本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信息。逾期不提供或有效期内提供无效银行账户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具体分配方式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举报人委托代为领取举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2: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成效,依据《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基金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设立和管理,专门用于奖励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第三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基金在规范支付清算市场秩序、打击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由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审核。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支付服务组织自愿出资;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举报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举报人的奖励; (二)举报核实调查的费用; (三)开立、管理举报奖励基金专门账户所需的各项费用和奖励基金划拨产生的手续费; (四)其他经委员会同意的有关举报奖励的支出。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举报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须经委员会审定,由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支付。 第九条 通过现场或转账汇款完成举报奖励支付后,举报中心应填写《举报奖励支付单》,并对举报奖励转账汇款银行回单留档备存。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举报奖励基金专门存款账户,并设置专门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账务处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举报奖励基金账户资金合规使用。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档案,存储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举报之日起 5 年。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度应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举报奖励基金账户使用情况予以审计,并定期通报举报奖励基金收入、支出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举报奖励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必须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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