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裁判文书显示,连连支付为涉嫌诈骗罪的“闪电租车”提供支付通道。据不完全统计,裁判文书网2020年公布的文书中,有16则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涉及到连连支付。上述裁判文书显示,连连支付为善林金融、e租宝等10余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平台提供支付通道。
《郭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连连支付为善林金融提供支付通道。证人安某1的证言显示,他们都是线上投资的,让他们下载善林金融APP软件,在网上通过转账投资。平台上善林公司的收款户名除了善林公司的账号,还有连连支付、中移等第三方平台的账号。
据不完全统计,裁判文书网上至少有三条关于善林金融的诉讼文书显示连连支付为善林金融提供支付通道。而善林金融2018年暴雷。
此外,《陈某伟、陈某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 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网上报警材料、连连支付转账记录、《债权受让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5年5月份左右,她通过旅游认识一个叫段某某的团友介绍,认识E租宝APP平台软件,该软件是投资软件,之后她也详细了解过该APP平台软件,于8月22日,她注册E租宝账号并绑定了光大银行卡后,就在E租宝APP平台上选择投资产品,之后在E租宝APP上经“连连支付”平台将她银行卡内的钱充值到E租宝的帐户进行投资,从8月22日至12月4日一共投资543720.11元人民币到E租宝账户里。
另一家“e租宝”理财产品的线下推介销售机构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钰城集团所涉诉讼的裁判文书也显示,连连支付为其提供支付服务。
关于连连支付为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平台提供支付通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郑亮律师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检察院并没有起诉第三方平台。这份判决既不能证明平台有责任,也不能证明平台无责任。主要看平台是否明知犯罪而提供服务,或者是否实质参与了犯罪行为。” 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了连连支付上述情况是否属实“连连支付是否为上述多家非法平台提供支付通道”。连连支付回应称:“所述相关案件均已由公安、法院等机关部门介入处理,公司未在任何案件中被认定有任何违法行为,有关案件具体信息请以有关单位公布的最终结果为准。”
被指参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另有一则公布于2019年末的裁判文书显示,连连支付涉及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诉讼。在《阮银豪、薛秋卫、宋少军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宋少军称,正脸活体照是通过 face++的技术接口和身份证上照片进行比对认证的,通讯录、GPS 是强制要求授权的,APP 还会通过聚信立技术接口获取近 6 个月的通话记录,银行卡信息会通过 sdk 程序将连连支付接入软件,信息还会与白骑士等公司的“网络借贷征信”数据库进行碰撞,查询客户的网络征信信息。到最后收集的客户多种信息。
被告人吴沛林称,公司有与 FACE++公司、连连支付公司、聚信立公司等合作获取用户信息,对客户进行风控审核。用户在 APP 注册后,用户的资料就保存在显佳公司的后台数据库。显佳公司把服务卖给其他公司,从而赚取一定服务费。
连连支付称:“公司始终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置于首位,从未、也绝不会参与任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
对此,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王国军律师表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使用,构成犯罪。之所以没有判决公司而是处罚个人,是因为以上犯罪属于相关自然人行为,公司在犯罪行为中属于达成犯罪的手段。一般在这种案件中,法院会认定为是相关自然人犯罪,不会认定为是公司犯罪。”
对于连连支付出现在大量非法平台的诉讼文书中,为多家非法平台提供过支付服务,北京东岩律师事务所的郑亮律师表示“这家平台存在风险,应当对合作方加强审核和监督。”
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了连连支付“为多家非法平台提供支付通道原因为何?是否存在商户资质审核不严?”。
连连支付回应称:“公司自开展业务以来一直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遵照监管要求,在严格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在商户准入环节按照监管要求严格执行商户尽职调查与主体资质审查,除前置审核准入要求外,更采取动态管控机制,对准入后违规经营业务的商户采取零容忍态度,随时组织清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报知监管部门,在确保连连支付合规发展的基础上,促进所涉及行业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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