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 甲方(质押人):身份证:手机: 乙方(质权人):身份证:手机: 甲、 乙、 乙双方经协商签订以下车辆质押借款协议,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自愿把本人合法拥有汽车:车牌 车辆型号: 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汽车质押给乙方,质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期限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借放用途:。甲方不得使用向乙方所借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甲方所借款从事不正当业务,乙方有权收回借款,提前结束协议。 三、车辆初次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四、车辆具备下列手续(乙方暂收下列手续) 1、行驶证 2、购置附加税本 3、养路费 4、车船使用税 5、登记证书 6、保险 7、原购车发票 8、钥匙套 五、甲方向乙方对该车辆作如下保证: 1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备 2、无被盗、抢记录 3、无经济抵押、法院封存记录 4、无改凿发动机及车架号码 5、所有资料、参数与车管所档案一致 6、符合车管所过户要求 六、甲方因隐瞒该质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者其他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在质押期间,质押车辆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年检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缴纳,若造成延误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自行承担。 七、如因为甲方质押车辆到期不还款且不办理延期手续,则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委托书即时生效。受托人则有权力代理委托人从事该车辆的转让、过户和转籍手续。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前提为提前还钱款 八、车辆质押给质权人后,在质权人将车辆开到指定的车位(库)期间或在赎车后,质权人将车辆开回交给质押人期间,若发生交通或其他意外损害事故而造成车辆损害的,则质押人应在其车辆购置的交强险、车辆商业保险保险额度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车辆商业保险不足赔付的部分,再由质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九、乙方将对甲方车辆质押乙方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按每月500元/月,服务费300元/月(注:;停车费超过一天按一个月收取.不足一个月也按一个月收取)停车时间 为 年 月 日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在东莞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补充条款:甲方如借款到期如不延期及还本付息的五天内乙方则对甲方收取违约赔偿金,甲方不得异议,收取逾期赔偿金每天为本金的1%,若甲方逾期五天以上,乙方有权将甲方质押的车辆进行出售处理及转让,且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车的所有过户转籍手续,另外处理质押该车辆所得款,不足以清偿借款的,甲方应于三天内以现金方式补齐,否则乙方有权保留追讨余额部分的权利直至还清为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押车合同1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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