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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信用隐私权纠纷案:个人征信数据可被合理化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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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5 16: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原告通过支付宝客户端开通“芝麻信用”服务,同时签订《芝麻信用服务协议》,原告授权被告可以向合法提供其用户信息的主体采集信息。

后原告收到芝麻信用平台发出的执行案件信息,原告为被告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被告删除该信息,并赔偿其个人征信损失5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采集的被执行人信息来源为某高院,属于可公开内容,且被告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仅原告本人可以查阅,未侵犯原告隐私权。

法院认为

被告向原告提供“芝麻信用”服务基于双方协议,收集使用原告主体信息取得原告同意,采集原告系被执行人的信息来自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仅向原告本人提供了有关信息,属于对个人征信数据的合理化商业使用,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

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数据只有流通利用起来才有价值,但必须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利。

本案明确用户数据商业使用的规则和边界,认定收集于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可以进行合理化的商业使用。既明确滥用个人征信数据的法律责任,也为信用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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