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发布了《云南省非银行支付机构分公司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根据支付机构分公司的评价计分及相关特殊情形,将支付机构分公司分为A、B、C、D、E共5 级。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支付机构分公司考核评价结果,衡量支付机构分公司整体情况、风险程度,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计划及措施。如对考评结果为E 的机构,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将责令其退出云南市场。
▼
云南省非银行支付机构分公司
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非银行支付机构分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管理,促进支付机构分公司稳健合规经营,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付机构分公司考核评价,是指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支付机构分公司自评情况,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及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评价指标,按年度对分公司业务合规性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完成备案的支付机构分公司。
第四条 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期限为前一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第二章 考评指标及方法
第五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考核评价指标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业务管理、分公司发展情况、州市工作开展情况、奖励加分项、减分项共6项。
(一)合规与风险控制。主要考核支付机构分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运作、风险防范与管理能力等情况。
(二)业务管理。主要考核支付机构分公司银行卡收单业务(条码支付业务)、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等业务管理的规范性。按照业务种类分别进行考核,若支付机构分公司只开展以上2 项业务中的1项,则该项业务得分为业务管理得分,若支付机构分公司开展以上2 项业务,则需将2 项业务得分相加平均后得出业务管理得分。
(三)分公司发展情况。主要考核支付机构分公司在云南发展的业务规模、业务可持续发展前景等。
(四)州市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支付机构分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州市中心支行的报备情况、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州市中心支行监管工作等情况。
(五)奖励加分项。主要考核支付机构分公司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支持人民银行工作等情况。
(六)减分项。主要考核支付机构分公司自评材料的报送情况。
第六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考核评价按照《云南省非银行支付机构分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见附件),在100 分基准分基础上,加上奖惩项计分,确定分公司的考核评价计分。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可根据云南省支付行业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监管的需要,适时调整支付机构分公司考核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七条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支付机构分公司的评价计分及相关特殊情形,将支付机构分公司分为A、B、C、D、E共5 级。
A 级机构:四项基本评价指标整体优异,风险防控能力强,合规状况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主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B 级机构:四项基本评价指标整体表现良好,个别指标表现一般,风险防控能力较强,合规状况较好,具有一定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人民银行各项工作较为主动、积极。
C 级机构:四项基本评价指标整体表现一般,部分指标存在问题,风险防控能力和合规状况一般,可持续发展能力一般,配合人民银行各项工作一般。
D 级机构:潜在风险较大,业务合规方面存在较大缺陷,未实质性开展业务或业务发展停滞,消极配合人民银行各项工作。
E 级机构:风险隐患严重,业务合规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不配合人民银行各项工作。
第八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在考评期内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但未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视情直接评定为D 级:
(一)支付业务存在较大违法违规情况或经营风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商户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业务外包、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提供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等支付便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夺商户、虚假商户占比较高等。
(二)发生客户信息泄露或资金盗失等风险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发生较大负面舆情,且处理不当,对客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云南省支付服务市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第九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在考评期内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直接评定为E 级:
(一)出现第八条所列任一情形,性质恶劣、涉及违法犯罪案件或已造成重大损失。
(二)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或故意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三)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的行政处罚。
(四)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且处理不当,对客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云南省支付服务市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五)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违规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支付机构分公司考核评价结果,衡量支付机构分公司整体情况、风险程度,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计划及措施。
(一)对考评结果为A 的机构,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考评结果为B 的机构,除日常监管措施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2.监管谈话,每年至少约谈支付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一次。
3.每年视情况对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现场检查一次。
(三)对考评结果为C 的机构,除日常监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2.监管谈话,每年至少约谈支付机构分公司负责人及其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次。
3.风险提示。
4.每年视情况开展全面检查一次。
(四)对考评结果为D 的机构,除可采取对C 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将考评结果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责令其暂停云南市场新增业务拓展。
(五)对考评结果为E 的机构,除采取对D 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将责令其退出云南市场。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考评结果仅限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监管使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自评表、相应佐证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分别报送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开展业务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州市中心支行。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州市中心支行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报送上一年度在辖内已开展业务支付机构的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支付机构分公司实施年度评估考核。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州市中心支行报送的监管报告和分公司的自评资料,根据日常监管情况,采取检查、外部征询意见等必要手段,就分公司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分公司考评计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通过文件、约谈、会议等方式,向支付机构分公司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支付机构分公司接到考评结果通知后,应立即向总公司报告,并于15 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提交经总公司签署审核意见的整改方案。
支付机构分公司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提交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进行核实确认,视情况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且足以导致机构考评结果调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实时调整考评结果,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直至其退出云南市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