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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保监下发通知:消费贷、信用卡业务违规将被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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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4 11: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19〕2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内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含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发展。


《通知》共10项内容,包括满足真实合理消费需求、严禁资金违规使用、验收业务合规底线、严格规范员工行为、实行支付检测拦截、完善用途监管机制、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


通知内容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19〕213号)


各监管处、各银保监分局、各直辖监管组,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分行(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网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省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辖内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等行为屡禁不止,推高了居民杠杆率,对实体经济产生了“挤出效应”,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部分机构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放松风险管控,产生了一定业务纠纷,有的甚至酿成群访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规范辖内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含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满足真实合理消费需求。各银行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坚持消费本源,合理把握促进消费信贷适度增长和防止居民过度加杠杆的关系,积极改进消费信贷产品服务,满足居民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信息通信、旅游娱乐等领域用途真实、需求合理、有消费场景的个人消费资金需求,发挥信贷对改善民生生活的积极作用。


二、严禁资金违规挪用。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强化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从贷款全流程各环节入手加强用途真实性审查,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严禁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严禁贷款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三、严守业务合规底线。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规定,重新审视规范产品属性、营销行为、用途及支付管理。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和实质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类贷款,审慎发放大额、长期个人消费贷款,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四、严格员工行为管理。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经营机构负责人行为管理及自律示范,强化员工合规意识教育,严格监督一线员工展业行为,严禁授意、默许、协助客户虚构贷款用途、伪造用途证明等方式获得贷款,严禁授意或默许客户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或大量采用个人作为虚假受托支付对象,严禁授意客户通过跨行转账、取现等方式规避资金流向监控,严禁诱导客户绕道规避敏感入账账户。严格执行关系人贷款禁止性规定,从严管控员工个人消费贷款,对于发现员工贷款资金违规流向禁止性领域的要严肃通报、严格问责。


五、实行支付监测拦截。各银行机构要强化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不得简单以30万元为线批量划定和简单执行受托支付标准,可事先确定交易对象且具备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均须采取受托支付,采取自主支付提款须累加计算。


要建立贷款资金用途监测拦截机制,转入本行同名三方存管账户等特定禁止性账户要实现自动拦截,对含有地产、置业、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敏感流向实行自动监测预警,借款人继续转账的须逐户排查,确认违规用款的须提前收回贷款。各法人机构要尽快启动系统改造工作,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原则上要于2019年底前完成相关系统改造。


六、完善用途管控机制。各银行机构要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5万元的,要在账户分析、人工排查等方面提高跟踪强度,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累计用款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要实地核验消费用途。


对于在他行已有3家及以上消费贷款授信(用信)的须审慎介入,确有真实、合理消费需求的须实行更为严格的用途核实、支付管理和资金跟踪措施。同时,要建立违规用款“灰名单”制度、对于自查和内外部检查发现的违规用款借款人要纳入名单管理,限期退出且后续消费贷款业务审慎准入。


七、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各银行机构要严格遵循信用卡业务消费定位,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服务“三农”的信用卡除外)、加快清理整改存量违规业务。


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合理审慎设定预借现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等须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话营销,不得违规搭售。规范催收及委外催收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不当行为催收。


九、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银行机构要结合“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组织自查整改,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合规经营。围绕回归消费本源重塑业务规范,聚焦屡查屡犯违规行为,深入排查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制度及执行情况,正视问题实质与违规根源,全面深入开展整改工作,不得以收回贷款简单代替整改,对于存量违规较多的应通过暂停新增等方式先行完成整改要求。自查整改及系统改造情况会同治乱象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合规跟踪监督,强化监管执法检查,抓产品源头、抓风控管理、抓大额多头授信疑点,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及自查后新增问题严格执行“双罚”,对弱化用途管控导致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的要顶格处罚。对于合规意识淡薄、员工行为约束不力等管理因素导致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重点追究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对于屡查屡犯及单家机构、网点违法行为较为普遍的,要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开办相关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


针对本次通知,浙江银保监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规模、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通知》并不是出台新政策,而是针对当前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存在的问题,重申原有相关政策要求,督促银行机构坚持消费本源,进一步规范业务经营,更加有效满足居民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
《通知》重申了哪些禁止性领域?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它投资性领域,主要重申了以下禁止性领域:
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
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
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
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通知》重申了哪些合规底线?
《通知》根据当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申了相关业务合规底线:
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
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三是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
四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五是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
六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通知》为何对信用卡业务管理提出专门要求?
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预借现金、大额分期等领域用途管控弱化。为此,《通知》专门对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重申了相关要求:
一是严格遵循消费定位,除服务“三农”的信用卡外,不得办理用于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
二是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预借现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三是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通知》明确要求银行机构做到六个“不得”:
一是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
二是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
三是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话营销;
四是不得违规搭售;
五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
六是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不当行为催收。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19〕2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内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含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发展。
《通知》共10项内容,包括满足真实合理消费需求、严禁资金违规使用、验收业务合规底线、严格规范员工行为、实行支付检测拦截、完善用途监管机制、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
通知内容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19〕213号)
各监管处、各银保监分局、各直辖监管组,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分行(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网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省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辖内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等行为屡禁不止,推高了居民杠杆率,对实体经济产生了“挤出效应”,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部分机构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放松风险管控,产生了一定业务纠纷,有的甚至酿成群访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规范辖内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含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满足真实合理消费需求。各银行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坚持消费本源,合理把握促进消费信贷适度增长和防止居民过度加杠杆的关系,积极改进消费信贷产品服务,满足居民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信息通信、旅游娱乐等领域用途真实、需求合理、有消费场景的个人消费资金需求,发挥信贷对改善民生生活的积极作用。
二、严禁资金违规挪用。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强化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从贷款全流程各环节入手加强用途真实性审查,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严禁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严禁贷款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三、严守业务合规底线。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规定,重新审视规范产品属性、营销行为、用途及支付管理。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和实质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类贷款,审慎发放大额、长期个人消费贷款,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四、严格员工行为管理。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经营机构负责人行为管理及自律示范,强化员工合规意识教育,严格监督一线员工展业行为,严禁授意、默许、协助客户虚构贷款用途、伪造用途证明等方式获得贷款,严禁授意或默许客户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或大量采用个人作为虚假受托支付对象,严禁授意客户通过跨行转账、取现等方式规避资金流向监控,严禁诱导客户绕道规避敏感入账账户。严格执行关系人贷款禁止性规定,从严管控员工个人消费贷款,对于发现员工贷款资金违规流向禁止性领域的要严肃通报、严格问责。
五、实行支付监测拦截。各银行机构要强化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不得简单以30万元为线批量划定和简单执行受托支付标准,可事先确定交易对象且具备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均须采取受托支付,采取自主支付提款须累加计算。
要建立贷款资金用途监测拦截机制,转入本行同名三方存管账户等特定禁止性账户要实现自动拦截,对含有地产、置业、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敏感流向实行自动监测预警,借款人继续转账的须逐户排查,确认违规用款的须提前收回贷款。各法人机构要尽快启动系统改造工作,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原则上要于2019年底前完成相关系统改造。
六、完善用途管控机制。各银行机构要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5万元的,要在账户分析、人工排查等方面提高跟踪强度,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累计用款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要实地核验消费用途。
对于在他行已有3家及以上消费贷款授信(用信)的须审慎介入,确有真实、合理消费需求的须实行更为严格的用途核实、支付管理和资金跟踪措施。同时,要建立违规用款“灰名单”制度、对于自查和内外部检查发现的违规用款借款人要纳入名单管理,限期退出且后续消费贷款业务审慎准入。
七、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各银行机构要严格遵循信用卡业务消费定位,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服务“三农”的信用卡除外)、加快清理整改存量违规业务。
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合理审慎设定预借现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等须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话营销,不得违规搭售。规范催收及委外催收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不当行为催收。
九、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银行机构要结合“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组织自查整改,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合规经营。围绕回归消费本源重塑业务规范,聚焦屡查屡犯违规行为,深入排查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制度及执行情况,正视问题实质与违规根源,全面深入开展整改工作,不得以收回贷款简单代替整改,对于存量违规较多的应通过暂停新增等方式先行完成整改要求。自查整改及系统改造情况会同治乱象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合规跟踪监督,强化监管执法检查,抓产品源头、抓风控管理、抓大额多头授信疑点,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及自查后新增问题严格执行“双罚”,对弱化用途管控导致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的要顶格处罚。对于合规意识淡薄、员工行为约束不力等管理因素导致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重点追究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对于屡查屡犯及单家机构、网点违法行为较为普遍的,要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开办相关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
针对本次通知,浙江银保监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规模、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通知》并不是出台新政策,而是针对当前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存在的问题,重申原有相关政策要求,督促银行机构坚持消费本源,进一步规范业务经营,更加有效满足居民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
《通知》重申了哪些禁止性领域?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它投资性领域,主要重申了以下禁止性领域:
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
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
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
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通知》重申了哪些合规底线?
《通知》根据当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申了相关业务合规底线:
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
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三是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
四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五是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
六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通知》为何对信用卡业务管理提出专门要求?
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预借现金、大额分期等领域用途管控弱化。为此,《通知》专门对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重申了相关要求:
一是严格遵循消费定位,除服务“三农”的信用卡外,不得办理用于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
二是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预借现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三是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通知》明确要求银行机构做到六个“不得”:
一是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
二是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
三是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话营销;
四是不得违规搭售;
五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
六是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不当行为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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