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汇罚〔2020〕45号)显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文印发)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商银信支付处290万元人民币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4月30日,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9.097471万元,并处罚款6588.694167万元,罚没合计约1.16亿元,成为支付机构史上最大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