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人在北京,信用卡却在江西省某市的珠宝店被盗刷14000余元。张先生认为自己不该为盗刷“买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涉盗刷交易损失应由银行承担,张先生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5887元、6455元、1701元,在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里,张先生的信用卡在江西省某市的一家珠宝店通过POS机刷了14000余元,而他并未收到消费短信通知。张先生赶紧与银行沟通,将案涉银行卡冻结,之后,他又去公安机关报了案。
虽然张先生向银行说明信用卡是被人盗刷的,但银行还是要求张先生偿还欠款。张先生一边按银行还款要求偿还了5500余元,一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他对盗刷款项无需偿还。
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事发当日在北京消费的证据,以及公司的考勤表,证明信用卡被盗刷时他人在北京,根本不可能在江西刷卡。而且三笔消费的POS机签购单上的签名潦草,无法辨认,并非其本人签字。
经查,张先生的信用卡是通过某支付软件的交易方式,在珠宝店完成支付的。银行认为,即便张先生人在北京,也可能是他人在手机上绑定了张先生的支付软件,并知晓密码,完成支付;或者通过视频,让张先生扫描二维码,实现异地付款,但对于案涉交易如何完成身份验证未提交证据。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因客户自身原因导致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授权,产生的损失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三笔交易在江西省通过 POS 机完成,而考勤记录可以看出张先生当日人在北京,本人无法在现场进行这三笔交易。三笔交易的时间在晚上10点半之后,仅相隔几分钟,而且三张签购单上的签名有差异又难以识别,能否代表张先生本人消费存疑。加之张先生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银行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三笔交易是张先生本人或授权交易,因此,法院认定三笔交易为信用卡网络盗刷交易。
至于谁该承担盗刷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银行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先生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张先生发现盗刷交易后,及时向银行说明情况并报案,以防止损失扩大,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通知义务。甚至在三笔交易被纳入还款账单后,还进行了还款,努力防止损失扩大。银行与消费者个人相比,更具有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和防范盗刷的能力,是更能以最低成本避免盗刷损失的主体。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三笔盗刷交易损失由银行承担,判决张先生就案涉的14000余元欠款不承担偿还责任;同时,银行返还张先生已经偿还的5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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