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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请注意,这8类事实不需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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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0 18: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官司,请注意,这8类事实不需要举证


打官司,不是什么事实都需要证明,在您挠头不知如何证明某个事实时,不妨想一想这个事实是不是根本就不用提供证据证明呢?所以,请注意,以下8类事实,就不需要您证明,您一定要记牢。


第一,自然的规律、定理、定律。这类事实不需要您证明,因为已经被大科学家、大自然证明过了,再让您证明肯定是故意找您麻烦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您想都众所周知了,那肯定就没有必要证明了,比如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是哪些天。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这个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出来的事实,比如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时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又比如民法典第623条规定,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如果双方对检验期限没有约定,那么买方只要在送货单等单据(该单据需载明了数量、型号、规格)签字了,就推定买方已经对数量和外观进行了检验。所以,买方要注意,在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别没检验,就签字,签了字就要承担责任。


第四,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推定的另一事实。这种推定一定要有一定的逻辑性,比如互为因果等等。


第五,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确认的事实。该类事实,人民法院已经确认过了,所以直接把裁判当做证据即可。在这里建议大家,打官司时可以查查,特别是可能涉及群体诉讼的案件,可能相同的事实,已经有法院生效判决进行认定了,把该裁判当做证据,就能节省自己去调查取证的时间,降低取证难度。


第六,生效仲裁裁决确认时的事实。该类事实,跟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类似,已经被确认过了,所以无需再举证。


第七,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这个在公证法中也有规定,公证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被公证的事实。


第八,对方自认的事实。这类事实,在之前的文章中有提到,如果对方自认了某个事实,如果想撤回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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