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涉及北交所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的三件规章,以及与之相关的十一件规范性文件。这批业务规则也将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10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基础制度,初步构建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融资、持续监管、交易所治理等基础制度体系,并明确了基础制度的生效日期为11月15日施行。这也意味着北交所或将于11月15日开市,届时新三板市场精选层超过68家公司将全部平移进入北交所。 记者注意到,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30日正式发布的北交所主要制度规则已根据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做了部分修改。
例如,30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就采纳了社会公众提出的建议,即“为强化发行人相关主体合规运作意识,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立案侦查、公开谴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应当设置相应的发行上市方面的准入条件。”
另外,30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采纳了“应当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除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外的其他融资品种预留制度空间”的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再融资办法》明确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发行定价、限售要求。其中,公开发行不低于市价发行,可以采取询价、竞价或直接定价的发行方式;定向发行要求不低于市价八折发行,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普通投资者限售不少于6个月。
同日晚间,证监会还修订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涉及3个方面内容:
- 一是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遵循《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运行机制,形成规范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
- 二是明确和完善有关监管安排。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由证监会提名,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通过。
- 三是明确部分条款的适用安排。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以及“席位”等表述,明确其仅适用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明确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诚实信用义务、兼职和回避规定等。此外,还对相关条文内容作了适应性调整。
证监会还就《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共修订15处,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
- 二是名称修订。将其中“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改为“转板”。
- 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 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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