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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立32个对公账户,银行“内鬼”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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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8 15: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违规开立32个对公账户,银行“内鬼”被抓!
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然而,近期以来,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披露,对公账户成为了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并且,注册、买卖对公账户,成为了电诈黑市的一条专门产业链。
近日,奉贤警方侦破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其中竟然有银行工作人员作为“内鬼”实施作案,利用职权之便帮助涉诈人员违规设立对公账户多达32个。
今年5月中旬,奉贤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一名叫张某军的男子有贩卖银行卡的行为,经民警层层深挖,一条牵扯到银行客户经理顾某、中介人朱某,“卡头”章某及介绍人王某等多人的犯罪链条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王某不仅出售了自己的身份证给“卡头”章某获利,还做起了“介绍人”。王某找到朋友张某军,说服其用同样方式获利。但因银行相关规定比较严格,以张某军的条件无法办理企业对公账户,于是2人通过“卡头”章某联系到朋友朱某,由朱某作为中介人,搭上在银行做客户经理的高中同学顾某这条线,在顾某的帮助下,张某军很快成功办理一套营业执照及企业对公账户材料,并将这套营业执照及企业对公账户卖给章某获利,顾某在这一过程中获得3万“好处费”。此后,顾某多次为朱某提供便利,先后违规办理营业执照及企业对公账户达32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判刑。
人民银行曾表示,进一步明确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继续按照“谁开户(卡)谁负责”“谁的用户(商户)谁负责”“谁的合作客户谁负责”原则,压紧压实相关支付服务主体责任。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风险排查、违规处罚、线索互推等举措,推动金融领域“断卡”行动向纵深发展,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银行从业人员违规办理对公账户,除了有上述刑事风险外,还可能被内部问责及遭主管机关处罚,例如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或是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就容易受到反洗钱处罚,特别是违反《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更容易遭到人民银行问责,就是银行本身也可能因电信诈骗案件回溯倒查受到牵连,如果最后证明银行没有尽责,则可能导致银行被暂停一至六个月新开立账户业务等监管措施,严重者甚至会影响银行评价等级。
银行在防范对公账户业务风险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五种常见异常情形。
1、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
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银行须审慎核实对公账户开户的每项信息,特别是对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对公账户。
2、代理关系存疑
在开立对公账户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银行虽然对身为被代理人的客户履行KYC程序,但却忽略了对代理人本身身份的验证程序,或是代理人故意不填写本身姓名,只填写被代理人姓名意图掩盖代理关系。
3、空壳公司特征明显
空壳公司也是银行须防范开立对公账户的风险,当同一代理人集中在相同时段,且在同一地段的各家银行网点大量代理开立对公账户,且这些公司注册资金都不高,实缴注册资本又为零,经营范围偏向轻资产的贸易公司、咨询管理、信息科技公司等,法定代表人年纪偏大或偏小,或是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地址为异地或偏远农村地区,都属明显空壳公司特征。
4、同一位自然人作为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
虽然《公司法》没限制同一位自然人可以作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但除非是集团或其他特殊考虑,否则同一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或同时控制数量过多的对公账户都属异常现象,银行应设法深入了解。
5、银行一旦发现实际经营者和经营内容,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立刻拒绝对公账户的开立,因为该公司极可能是被用来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不法目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对公账户的异常现象银行也须防范,例如《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银行应建立企业客户的账务核对机制,对账频率不应低于每季度一次,如果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回复、对账结果不一致或不配合对账要求,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限制账户交易措施以降低银行风险。
银行还应每季度排查对公账户主体是否有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根据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一旦发现企业严重违法,须在3个月内暂停该企业相关业务。
银行应特别重视对公账户发生大量“公转私”业务情况,特别是对那些资金量大、成立时间不长的对公账户,银行应不定期实地走访企业,防止空壳公司利用公转私业务进行洗钱,如果对公账户在短期内频繁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由于会导致公司受益所有人变更,银行也须及时询问原因并判断是否存在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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