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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因不满判决侮辱诽谤法官 分别被拘15天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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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7 18: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女子因不满判决侮辱诽谤法官 分别被拘15天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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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对案件裁判结果不满,当事人谩骂、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法官等行为时有发生,致使法官权益保障和司法公平正义受到严峻挑战。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再次对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亮剑”,发出首张拘留罚单。

香洲法院在审理珠海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清算组诉李某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李某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陈某满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伙同李某惠、曾某等人多次手持写有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法官张某某  枉法裁判  黑白颠倒  肆意践踏公平正义”等侮辱、诋毁法官字句的纸牌到法院大门口等公共场所,向过往人员展示纸牌所写内容,企图通过指明法官姓名,侮辱法官枉法裁判向法院施加压力。

香洲法院发现此情况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录像、拍照留存证据。期间,香洲法院院领导牵头主动沟通,引导行为人依法表达诉求,并明确告诫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陈某满置若罔闻,继续用上述极端的方式表达不满。香洲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经讨论认为陈某满的行为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侮辱、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提请院长批准对陈某满予以15天司法拘留。

在香洲法院对陈某满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实施制裁后,曾某的姐姐曾某月于2020年11月底至12月期间,身着印有“举报法官XXX、XXX伪造证据”字句的T恤,连续多日到法院大门处对法院施压。香洲法院多次向其了解所称的举报事实,要求其按正当途径递交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但曾某月均不予配合。经多次劝诫无效,香洲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请院长批准对曾某月予以10万元的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法官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本案中,张某某为在职法官,没有任何法定机构认定其具有枉法裁判等行为。陈某满、曾某月却多次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宣称法官枉法裁判、黑白颠倒、肆意践踏公平正义,无端指责法官伪造证据,以举报之名行诽谤、侮辱之实,损害法院、法官的名誉。在香洲法院多次劝诫后,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香洲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及时应对,切实履行法官权益保障的职责,对于肆意污蔑、践踏法官名誉,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予以严肃、有效的惩罚,有力彰显司法权威。

据悉,2020年7月,香洲法院成立全市首个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出台《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程》。为了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香洲法院近日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细化,如吸纳个别资深法官为委员会成员;增加研究建议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的职责;组建法官权益保障团队,负责调查侵犯法官权益的行为、协调落实保护措施、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司法惩罚;细化法官请求援助程序、保障团队调查保护程序和司法惩罚案件办理程序等,便于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

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苏倩雯  张梦颖  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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