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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这家银行董事长,一审死缓,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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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20: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了!这家银行董事长,一审死缓,终身监禁



11月6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

对被告人蔡国华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依法返还、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蔡国华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国华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在恒丰银行发放核心员工奖励薪酬,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亿余元。

2014年至2017年, 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丰银行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8万余元。

2015年至2016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恒丰银行48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06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中共沾化县委书记、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8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亿余元(其中10. 7亿余元系未遂)。

2017年,蔡国华在明知申请贷款项目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授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35亿元,给恒丰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蔡国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蔡国华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国华所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依法可从轻处罚。蔡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严惩,鉴于10.7亿余元受贿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宽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回顾审判过程

2020年6.9—6.12日,该案件在东营中级法院进行了为期四天的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蔡国华犯有“五宗罪”:

涉嫌滥用职权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8.9亿余元;
涉嫌贪污1022万余元;
涉嫌挪用公款48亿元用于个人经营;
涉嫌受贿11.8亿余元(10.7亿余元系未遂);
涉嫌违法发放贷款35亿元。

但是在法庭上,蔡国华本人对罪状全都进行了否认,其辩护人也对蔡做无罪辩护。

蔡国华甚至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的罪名是“莫须有”的,“我是清白人,我说过我不是圣人,但我绝对不是罪人”。

检方认为,蔡国华一案是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且蔡国华主观恶性强,没有悔罪表现,且威胁调查人员司法人员,目空一切狂妄至极。

现在回过头看其的自我辩护,也算是求“锤”得“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恒丰银行是全国12家股份制银行,资产1万亿。

2014年原董事长姜喜运被查,牵出恒丰窝案。2016年,原行长栾永泰承认参与私分公款,并实名举报董事长侵吞公款,违规控制恒丰银行。

当时恒丰银行摇摇欲坠,监管部门及时出手。裁撤高管,依法清退违法股权,让恒丰顺利活下来,从一家问题银行重新恢复正轨,良好发展。

不久前,恒丰银行行长王锡峰对外透露了恒丰银行改革重组的进展,并提出该行计划5年内上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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