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据银保监会官网,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到期一次性还本的, 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 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 。
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在贷后管理方面,《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 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采纳相关机构反馈意见,将第二十条“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同时,在放款控制方面,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 在担保增信方面,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 ,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 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 原则。
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 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
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 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
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 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 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 。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逐步有序压降。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补齐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推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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