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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财务造假!大行客户经理还是放贷8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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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3 12: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又现骗贷大案!哈尔滨一公司负责人,用差异金额超过1.2亿的审计报告等材料,骗取了建行一支行8000万贷款,并把钱用来偿还个人债务。最终导致4111万元被核销。

在这起案件中,骗贷者、出具失实报表的会计师、建行相关客户经理均获刑。
7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计某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连同本案此前已披露的数份裁判文书,本案的细节轮廓浮出水面。
用虚假材料骗贷8000万

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姜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哈尔滨市宏业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在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岗支行)申请8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姜某向该银行提供了虚假的2011年度至2013年度审计报告及《木材购销合同》,同时以宏业公司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地上房产及其所有房产等财产作为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经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审批同意后,建行南岗支行于2014年9月23日发放该笔贷款,放款后宏业公司归还利息13期,至2015年11月起未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后建行南岗支行将该笔贷款确认为不良资产,并以3861万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余4111万元被核销。

“2016年9月份,建设银行的贷款到期,建设银行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宏业家俱公司,并将我抵押的土地、厂房和设备以3900万元的价格打包出售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宏业家俱公司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姜某在另一起案件的证言中表示。

2017年8月10日,姜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姜某被判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净利润差异额合计超1.2亿
会计师出具重大失实审计报告

事实上,姜某申请贷款时使用的虚假审计报告,皆出具郭某之手。

哈尔滨中院此前作出的郭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郭某系黑龙江龙威世纪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

裁判文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郭某受宏达公司委托,为该公司在哈尔滨大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3000万元及建行南岗支行贷款8000万元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经郭某之手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失真程度触目惊心。

宏业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成立,经比对该公司2012年税务报表申报数据与《黑龙某会审字034号审计报告》审计数据,净利润差异额达4782.01万元;经比对该公司2013年税务报表申报数据与《黑龙威会审字035号审计报告》,净利润差异额达7413.29万元。

也就是说,有据可查的两份审计报告,就有合计超过1.2亿元的净利润差异额。

法院认定,郭某出具的上述2011年、2012年、2013年三份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重大失实,致建行南岗支行贷款8000万元及利息逾期未收回。

其实,郭某出具的失实文件远不止于此。前述刑事裁定书显示,郭某在为其他9个公司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均存在大额数据异常。其中,郭某出具的5份失实文件出现在建行哈尔滨哈龙支行贷款档案中,其中的数据与对应公司当年度税务报表数据净利润差异额最高达2462.24万元。
经侦查,郭某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最终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建行时任客户经理因违法发放贷款获刑

在本案中,建行南岗支行负责该笔贷款的时任客户经理计某也一并获刑。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2月,计某担任建行南岗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期间,宏业公司向该行申请前述8000万元贷款,计某为该笔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

计某在贷前审查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宏业公司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亦未核实宏业公司记账凭证、账簿等相关材料及贷款的真实用途,便出具该贷款的申报材料。计某依据其出具的申报材料在建行黑龙江省分行信贷审批会进行汇报,致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同意向宏业公司发放该贷款。

宏业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取得贷款后,姜某用该贷款偿还其个人债务,未用于购买原材料。最终,宏业公司无能力偿还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建行南岗支行遂向法院起诉宏业公司,要求其归还贷款,法院判决宏业公司给付建行南岗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能偿还,建行南岗支行可以宏业公司、姜某抵押的财产等,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判决后,建行南岗支行将该笔不良资产以3861万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其余4111万余元被行总行核销。

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计某于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计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计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认定计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宣判后,计某以其违反的是建行内部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其在该笔贷款发放中起的作用很小,其行为与特别重大损失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贷款的审批有多层次的监管,与计某的违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计某以其违反的是建设银行内部规定,计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计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证人王某证明其提供的用于贷款的财务报表为虚假,计某没有核实,证人姜某证明计某对用于贷款的虚假木材购销合同没有核实。

证据显示,计某本人亦供述其为了提升工作业绩明知王某提供虚假财务数据,且在没有对财务报表、购销合同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即为宏业公司申请贷款。视频证实在信贷审批会上当被询问是否核对了原始票据时,计某表示对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状况等贷款资料均核对了原始票据并实地踏查,贷款资料均为真实,实质上是做出了虚假陈述。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认定计某明知贷款资料不真实,仍按照虚假材料为涉案公司办理贷款的证据充分。原判并未认定其发放贷款行为与特别重大损失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内部是否有其他人员应当受到追究不影响计某责任承担。计某作为建行南岗支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代表银行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应当认定其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故原判定罪准确。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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