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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2019年度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 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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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0: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给各非银支付机构下发《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的通知》。希望支付机构高度重视,确保自律管理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开展,需于2020年6月12日前在线完成自律评价自评材料提交工作。
同时,还对“自律管理评价指标及标准”进行了修订,新增了银行卡收单业务中特约商户管理、交易管理、外包管理等方面的自律要求。
据了解,最终的评价结果会成为人民银行确认监管重点、对象以及制定监管计划,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调整部分
特约商户管理:
1、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活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收单机构拓展商户时,是否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
6、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风险评级确定其巡检方式和频率;对网络特约商户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检查。
交易管理:
1、支付机构应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对于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对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2、建立风险交易监测系统,收单机构应当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
外包管理:
7、支付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 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银发[2017]296号)相关规定,将聚合支付服务商纳入本机构合作外包服务机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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