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元支付”), 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以54.5万元罚款。 杜红云(时任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以2.7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本元支付成立于2006年,是云南省首家获得《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上市公司怡亚通为其最大股东,间接持有本元支付34%股份。2012年,本元支付获得的支付牌照范围类型为云南省预付卡发行与受理,2014年7月增项了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2022年6月第二次支付牌照续展中,被中止续展审查。 牌照续展被中止审查 202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四批支付牌照续展结果显示,本元支付存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中止对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的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的; (二)申请人被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申请人被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接管,接管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的; (五)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且有正当理由的。 规定还指出,因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相关情形消失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恢复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6月,昆明卡互卡支付曾发布公告,本元支付承接了其全部支付业务,昆明卡互卡的支付牌照类型为数字电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