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条例》内容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个章节共52条。 《条例》就民间借贷活动规定称,若单笔借款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下同),借款人应进行备案。新规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
重点导读
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二)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分析人士表示,这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它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促进地方民间金融不断规范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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