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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安徽纪检监察网官宣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宫保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1月7日,银监会淮南监管分局审查核准宫保栋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任职资格。此前,宫保栋还曾担任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2016年4月6日,安徽叶集农商行法定代表人由张浩变更为宫保栋;2013年7月22日,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批复准许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核准宫保栋为行长。
据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官网,该行是由市区两级政府参与组建、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挂牌开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7亿元,单一客户授信达2亿元,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高达3亿元。总行位于阜阳市颍州南路199号。
空壳公司巨额贷款 隐藏与股东关联关系
基于该行官网的信息,就该行2016--2018年的年度报告,大家一起讨论。
截至 2018 年末,表内资产总额441亿元,净资产余额31.57亿元,存款余额 302亿元,贷款余额191.48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51 亿元,利润总额6.55亿元,净利润4.64亿元。上缴各项税金2.7亿元。不良贷款率1.3%,资本充足率12.34%,拨备覆盖率225.22%,成本收入比25.68%。在全省83家农商银行中,存款余额位居第4位,存款增量位居第3位,贷款余额位居第5位,贷款增量位居第1位。营业收入位居第4位,利润总额位居第3位。综合实力、质量效益稳居全省农商系统第一方阵,连续四年蝉联全省农商系统综合考核第1名。
溢美之词,就此结束,下面着重分析每年度前十大贷款企业的部分情况。
2018年报
2018年,阜阳市吴宏商贸有限公司贷款余额1.7亿元。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0日,工商系统公示的历年年报显示,该公司实缴资本为0元。该公司股东为张伟、桂猛,桂猛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阜阳颍淮农商行第六大法人股东,持有71,288,910股,占比 5.21%。
阜阳八建法定代表人张和平为阜阳颍淮农商行监事,该行年报仅披露张和平为安徽平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阜阳市和祥贸易有限公司贷款余额1.6亿元。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5日,工商系统公示的历年年报显示,该公司实缴资本为88万元。该公司股东仅李大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以88万原始资本撬动1.6亿贷款,老板堪称“经营之神”,胜过松下幸之助。
2017年报
2017年,阜阳君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余额1.1亿元。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4日,工商系统公示的历年年报显示,该公司实缴资本为0元。该公司股东仅马丽平,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搜索该公司公示的电话号码(05582559XXX),发现与阜阳玉玲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天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示电话号码雷同。阜阳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阜阳颍淮农商行第四大法人股东,持有118,800,000股,占比 9.11%。
阜阳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李俊为阜阳颍淮农商行董事,该行年报披露李俊为阜阳天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阜阳玉玲商贸有限公司贷款余额1.1亿元。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4日,历年年报公示信息实缴资本为0元。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陈玉为阜阳天正建材有限公司监事,阜阳天正建材股东、法人为阜阳天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综上,阜阳君晟、阜阳玉玲商贸的实际控制人或都是李俊,2.2亿的贷款资金真正的去向大概是房地产吧。大股东借优势地位或者便利条件,通过空壳公司,把农商行当成提款机,辗转腾挪贷款资金流向房地产;农商行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贷款资金监管失控,这样的空壳企业贷款时的资料是如何通过贷审会的?
2016年报
2016年,阜阳达诚贸易有限公司贷款余额2亿元。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1日,工商系统公示的历年年报显示,该公司实缴资本为0元。该公司股东为岳国义、马达。搜索该公司公示的电话号码(1865582XX38),发现与阜阳市荣丰商贸有限公司公示电话号码雷同。阜阳市荣丰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张伟亦为阜阳市吴宏商贸有限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阜阳市吴宏商贸有限公司为颍淮农商行2018年第五大贷款客户,关联关系不再赘述。
2016、2017、2018年报都有披露关联交易情况,但未披露上述贷款企业的关联信息。
宫保栋被查,具体原因众说纷纭。但阜阳颍淮农商行连续三年年报对关联企业贷款情况隐而不报,着实遐想无限。
募资小瑕疵变股权纠纷 首例农商行入股股东不承担不良资产
2016年6月2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颍淮农商行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也就是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返还股东投资款100万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
讼争纠纷大概情况是:2011年12月31日,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某签订颍州联社入股协议书载明:一、甲方: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乙方:蒋某;二、乙方以现金向甲方一次性缴清入股金额(大写)贰佰万元;三、乙方入股后,成为甲方股东,享有甲方章程规定的权力,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蒋某于该份协议签订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两次向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入资金3000000元。2013年8月9日,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8月17日,颍淮农商行将其中的2000000元为蒋某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凭证。对于另外1000000元,颍淮农商行提供了一份贷款明细表,证明蒋某的另1000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无法收回的贷款(不良资产),该表没有蒋某的签名和相关的合同予以佐证,蒋某要求颍淮农商行退还另外1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蒋某投资款10000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颍淮农商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后颍淮农商行提起上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一、颍淮农商行2011年12月19日会议记录及颍淮农商行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拟成立的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行外股东有两条要求,即自然人入股起点2000000元,同时必须购买入股金额百分之五十的不良资产;证据二、收购不良资产包协议书、债权转股权协议书各一份。两份协议书与会议记录相印证,证明会议记录已经实际履行。法院认证证据一、二,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认定。
值得注意,股东胜诉的细节在贷款明细表没有蒋某的签名,亦无相关的合同予以佐证。会议记录系颍淮农商行单方决策,其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不能证明其与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情况。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农商行的股东们快想想入股时的情形,有没有漏洞可以钻;农商行的董秘们赶紧查查档案,还有哪个股东没补全签名!
不言而喻,颍淮农商行已然返还款项,但这对其他股东公平吗?这个错误谁负责?100万加利息,这个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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