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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宝支付与《中国经营报》官司一审败诉二审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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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11: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易宝支付诉《中国经营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易宝支付败诉,二审易宝主动撤回上诉。
一审中,原告易宝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立即删除《中国经营报》纸媒及电子版涉案报道文章;
2、立即排查转载涉案文章及可能改变文章标题但内容一致的相关文章的所有媒体、网站,并通知其立即删除。
3、在《中国经营报》纸媒及电子版首页明显位置、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刊登致歉声明,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
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5、赔偿原告公证费8780元人民币。
原告易宝公司出具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首批获得央行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2018年4月28日,被告在其纸媒B5版及电子报和官网上刊登一篇名为《易宝支付多事之秋:涉外汇骗局后再现“刷单门”》的报道。该报道仅凭东拼西凑的互联网信息主观猜测即形成报道内容,具有明显的恶意。该文章经多家媒体转载后不良影响持续扩大,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名誉权,故起诉。
中国经营报社辩称:
这篇文章确实是我方发表的,但是涉案的新闻报道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涉案文章是以事实为基础的,不是我方主观猜测的。我方收到了投诉后,对易宝支付进行了公正的采访,并将这个采访公布于众。我方就本案涉及的情况也向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力求真实准确的报道。我们在刊发报道之前就有多家媒体对原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即便是原告的商誉有损害,但是与我方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易宝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30日,中国经营报刊文章《易宝支付多事之秋:涉外汇骗局后再现“刷单门”》(以下简称涉案报道),文章大致涉及如下部分内容:
1、“刷单门”:涉案报道21CN聚投诉在官网发布的关于易宝公司消息内容,同时引用易宝公司对该事件的回复,易宝公司认为中国经营报社对该事件的报道,造成并扩大了该事件对其公司的负面影响;
2、“外汇骗局”事件,并引用易宝公司回复“香港华誉环亚平台既不是我们的商户,同时我司的支付系统也从未和该公司有任何的接入合作和服务,所以您提到的用户,应该不是我告诉的客户”,报道中使用“易宝支付对记者表示,香港华誉环亚外汇平台非公司商户,对此事也并不知情”,易宝公司认为“对此事不知情”语句的使用不是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3、“B端经营模式”:文章内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7年Q1季度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显示,支付宝和财付通凭借海量的C端客户资源,已然占据绝大部分市场,占比为92%,易宝支付的交易规模为1338亿元,占市场交易规模总量为0.8%”,文章中使用“易宝支付董事长唐彬”,易宝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中引用的艾瑞公司的统计数据没有标明数据统计标准,故误导读者,对其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唐彬并非董事长而是执行董事,文章中出现明显错误,且报道将其他文章中的评论用作易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彬意见“唐彬举例介绍到:在航空旅游行业转型中,有针对性地为其建立线上交易平台,完善支付手段和电子商务安全认证;建立线下业务的信息化,实现线上与线下业务的融合贯通;建立大数据平台,通过数据分析、征信和业务运营等信息;建立用户互动渠道,关联用户,提高用户的互动与参与度、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4、涉案文章中植入易宝公司受五次处罚的内容并同时载有易宝公司对五次处罚的态度及回复内容:易宝公司认为处罚内容是真实的,但与文章内容无关,故易宝公司认为系涉案报道具有贬低之意;
5、易宝公司认为文章中引用“业内人士”的评论,无事实依据“对于第三方支付布局B端的“支付+行业”,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在近两年,布局“支付+”确实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寻找到的一个新的盈利点。但也需要注意,支付机构在提供衍生基础服务时,不能触碰到自己的业务范围之外的东西,比如征信,他只能由持牌的征信公司给合作客户提供,再比如融资贷款,只能由小贷牌照的下属公司来提供等,所以在合规性这一点要注意把控。而如果支付机构并没有形成一个集团体系,下属有相应的征信、小贷、保理等牌照,也没有海量的用户交易数据沉淀,理论上很难为B端商户提供健全的行业服务。但如果他的系统足够健全,稳定性好,可以提供这些硬件和软件设施等”。
6、易宝公司认为涉案文章最后一段中关于被航天信息收购一节是虚构事实,并造成了其公司名誉权的降低“此前,在去年8月易宝支付被传出将被航天信息收购的信息,不过易宝支付和航天信息都对此予以否定,问及易宝支付之后是否会选择和产业融合,易宝支付对记者表示,易宝支付还是会立足行业,发展B端支付”。
庭审中,中国经营报社对文章中“易宝支付董事长唐彬”一节表示,这点确实为文章错误,易宝公司已向其报社提出意见,中国经营报社在网络版刊登该文章已修改,易宝支付表示认可。双方认可,中国经营报社对易宝公司相关人员以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采访,但易宝公司认为,该采访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总的社会评价。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人名誉权的内容以经营形象为主,并直接与法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联,是伴随企业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能动作用而塑造出的社会形象,及对法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产品声誉,商业信用成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权与其财产利益紧密相联。
本案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及诽谤的客观事实:
综合双方对事实部分的陈述,文章中涉及的几方面事件:“刷单门,21CN投诉网站投诉、外汇骗局、易宝公司处罚的事件”系真实发生,故涉案文章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对易宝公司提出引用艾瑞数据的不完整、以唐彬为名义发表的评论以及“业内人士”评论的内容,未见有明显的诋毁、贬损的恶意,恶意对于数据的引用一节,文章中虽未完整引用做出相应的评论内容,
但对于社会大众,单纯的数字描述不能导致读者作出否定的评价。对于以唐彬名义记载的文章内容,也无歪曲或贬损的内容,业内人士虽未指明身份,但内容也是对行业的评论。涉案文章虽是含有对易宝公司负面信息内容,但无明显虚构事实亦无恶意贬损、诽谤的内容。故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不构成对易宝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对易宝公司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41元,由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461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紧接着,易宝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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