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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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甲自述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在乙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海上割菜,地面上的活听老板安排,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公司为其投保了员工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10月,小甲在海上作业中受伤。2020年2月14日,乙公司为小甲理赔需要向保险公司出具《介绍信》证实小甲系该公司海上作业工人。2020年3月,小甲要求认定工伤,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乙公司予以拒绝。乙公司辩称系公司投资人张某个人雇佣小甲工作,小甲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小甲要求法院确认与乙公司之间自2006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02
法院裁判 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小甲提供的《介绍信》能够证明其系乙公司员工的事实。关于工作起始时间,小甲主张自2006年5月15日起,结合小甲与乙公司投资人张某之间的谈话录音亦可以证明劳动者工作起始大致的时间,在乙公司不能提供劳动者入职时间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小甲与乙公司在2006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03
释法明理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二)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用人单位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员工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等反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大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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