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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非法提供支付结算行为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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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2: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推广,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其中的支付结算。

通过网警小编多次科普,大家应该也大概知道,不法人员往往把非法帮助支付结算行为叫做“跑分”。

最常见的“跑分”主要有出借、出租银行卡或支付账号供网络犯罪团伙代收款,然后再转到指定账户的行为,也有利用本人账号亲自下场实施跑分的。

其实质无非就是洗钱。
这么说大家可能还是有些不太明白,下面,就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沉浸式感受一下。
2022年2月,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公安局立案侦办了一起涉及支付结算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查实该团伙非法支付结算资金近2.5亿元。

犯罪嫌疑人寇某某等3人为非法牟利,与网络赌博平台财务人员组建了“跑分”群组,按照上线人员的指令,为“万某国际”等赌博网站结算转移赌资。

同时,他们还组织“跑分”团伙还为其他网络犯罪团伙进行代收代转资金,通过“上下分”提取佣金,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其中,还额外上演了5名“跑分”成员将部分结算资金据为已有的“黑吃黑”大戏。

近期,寇某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其他29名“跑分”成员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另有5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提起公诉。

看了上面的案例,小伙伴们对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这件事想必明白了许多。

但是,也会有细心的小伙伴发问:同样是“跑分”,为什么罪名还不一样呢?

之前看好多宣传文章中涉及“跑分”的犯罪分子被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今天的为啥没有呢?

那就请小伙伴们搬好小板凳、睁开大眼睛,我们来详细解读“跑分”所触犯的,那些你可能不知道的罪名。

01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这下明白了吧,贴心的网警小编再给大家附上开设赌场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上面的案例中为什么没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呢?小伙伴们对照后知道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看了上面的法律条文,大家明白了吧?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定性,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帮助的犯罪类型来定罪,触犯不同的罪名就要承担相应的刑罚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大家要保管好

银行卡和支付账号

不参与非法支付结算

自觉抵制

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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