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边小便,被他人制止后双方发生冲突,因此受伤诉至法院,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案件详情。
某日晚,金某在天河区某路边小便,吴某路过见此情形拿起手机对准金某,双方因此发生冲突。
金某要求吴某删除照片,吴某表示其只是举起手机假装拍照但实际未拍。金某查看吴某手机后未发现其实际拍摄照片,双方就此分开。
后双方再次相遇,因该事再次发生争执并打架,金某腿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遂报警。
经公安机关鉴定,金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其向公安机关控告吴某构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故决定不予立案。
金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16余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金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余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金某在广州繁华路段随意小便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行为,严重影响广州市文明城市的形象。
吴某发现不文明行为挺身而出进行制止,也向金某出示了手机表明未实际拍摄到其小便情形,后在金某多次挑衅踢打并大声污蔑辱骂的情形之下才进行适当还击推翻了金某,推翻后也没有进一步伤害,故吴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侵权,对金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从事民事活动时,要遵守社会公德,注重行为规范,提升文明素质;遇事或发生矛盾时,要和谐妥善处理,不能采取过激行为。
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潇湘晨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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