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帮他人‘养卡’,为了使他们的信用卡不逾期,我也是为了大家不逾期,我是在做好事啊!!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原来,黄某在2013年至2018年间,利用自己登记注册的5家店铺办理的销售点终端机(即POS终端机),在他人信用卡透支消费无力偿还后,黄某帮忙偿还信用卡,后又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从他人的信用卡中将垫付资金刷出,以达到延长还款期限的目的。在此期间,黄某共计刷卡套现人民币540万元。
什么是“养卡”?? 信用卡“养卡”是信用卡持卡人在透支消费无钱还款后,行为人帮持卡人偿还其信用卡账单,然后再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以POS机虚假刷卡消费的方式从持卡人的信用卡里取回其为持卡人垫付的账单金额及手续费,即通过POS机虚假交易将持卡人信用卡内的相应金额转至自己账户内,“养卡”行为本质就是一种套现行为。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非法方式为他人垫付透支费用,造成刷卡消费的假象,进行非法资金结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小编提醒: 信用卡套现虽能解一时之急,但却是违法行为。对于“养卡人”(行为人)来说,信用卡套现极易滋生洗钱、高利转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于“持卡人”来说,其将信用卡交易密码等信息交给“养卡人”,此过程中很可能导致信用卡被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被盗刷,从而衍生其他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切勿因贪利而实施违法行为,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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