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卡友支付近日发布《关于“伪卡盗刷”案件的声明》表示近日我公司关注到“伪卡盗刷”关联事件,现将该案件情况声明如下:
1、该案件所属交易发生于2018年2月,为借记卡伪卡交易。卡友作为收单机构在支付环节中仅参与交易处理,而不具备识别伪卡功能,因此在持卡人正确提供卡号密码的情况下正常受理;
2、该案件原告所诉的“卡友对套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查后驳回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卡友非“伪卡盗刷”案件主体,并且依据审判结果不承担与案件有关的任何责任。
据了解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起关于卡友支付的“伪卡盗刷”案。
事情的起因是陈某办理了卡友的POS机,某男子持银行卡及相应密码,要求陈某为其套现,陈某通过卡友POS机为其套现230000余元,收取5700余元手续费。
结果该男子的银行卡是复制卡,导致高某的银行卡被盗刷了20余万元,高某报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成功从银行拿回被盗刷的款项。
银行履行完赔偿款之后,就把陈某和收单机构卡友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某损失,并要求卡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POS机的持有人,经常为他人提供刷卡服务,应当对银行卡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
通常来说,合法的持卡人因急需资金而进行套现时使用的是信用卡,借记卡的持卡人如需取现,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ATM机取款,根本不需要进行刷卡套现。本案盗刷人持伪造的借记卡找到陈某套现,陈某应当对这种违反常理的行为提高警惕,仔细审查盗刷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
陈某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盗刷人提供了刷卡服务,致使高某银行卡被盗刷,财产遭受侵害,陈某对高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赔付高某之后有权向陈某行使追偿权。
卡友公司系POS机刷卡消费的收单人,其在刷卡过程中仅负责数据的传输,既无法通过现场识别的方式识别持卡人所持卡片是真卡还是伪卡,也无权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审查所传输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决定该笔交易是否通过,故卡友公司对高某银行卡被盗刷不存在过错。
法院指出,卡友公司在为陈某办理POS机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与确定其是否在盗刷过程存在过错无关。银行要求卡友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提到卡友作为收单机构在支付环节中仅参与交易处理,而不具备识别伪卡功能,因此在持卡人正确提供卡号密码的情况下正常受理,并且法院也不予支持“卡友对套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予承担与该案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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