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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六人经办,仅客户经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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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5 12: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领导介绍贷款业务,这是每位银行信贷从业者都会碰到的。如果领导只是单纯的介绍,没有任何指示或授意,也没有利益关系,这个很好处理。但如果有利益关系了,处理起来确实很难,盲目听从安排领导安排,且不管领导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作为经办者只要没有按照岗位要求尽职,问责、甚至法律制裁也同样走不了。这时就要求贷款经办者,既需要坚持原则,又要兼有灵活性,处理方式方法还不能让领导心生反感,就算有,也应该尽量少。本文分享的是一起由领导介绍贷款引发的2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从领导介绍到最终放贷前后经过三个月,先后有六人经手,最终只有客户经理判刑,借此与广大同仁探讨如何有效处理领导介绍贷款问题。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李某(另案处理)伙同陈某等人,将某装饰工程公司(公司法人为韩某,实际控制人为李某,为空壳公司)和某建筑设备服务公司(公司法人韩某2,实际控制人陈某,空壳公司)由外地迁往甲银行所在地。2017年11月份,某装饰工程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担保人某建筑设备服务公司。2018年1月19日甲银行给某装饰工程公司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经隆盛装饰工程公司转入李某个人账户内用于挥霍,陈某将另100万元用于归还欠款及个人挥霍,贷款后因不能正常结息,甲银行于2018年10月份将此笔贷款依法起诉至法院。截止2019年5月份,共造成200万贷款本金及利息278558.46元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
张某(注:1984年)作为甲银行业务部副经理及该笔贷款业务的主调查人,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调查职责,对借款公司、担保公司所提交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没有认真核实,未按规定对借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关资产进行详细核查,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违规作出借款公司装饰工程公司及担保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前景可观,符合贷款和担保条件,同意办理贷款200万元、期限1年的调查报告,并在贷审会上汇报该笔贷款的调查情况时,认为借款公司有实体,经济实力较强,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且在贷款发放后也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核查,造成了该笔贷款无法追回的重大损失。上述涉案贷款一波三折的经历
上述贷款是由甲银行(注:为地方性小银行)董事长薛某(注:薛某另案处理)介绍,算是一波吧!甲银行介入后,先后经历首次现场走访认定不能发放、领导多方施压、再次走访180度大转变贷款成功发放,最终酿成本案发生。(一)涉案贷款的第一折,现场调查回绝贷款
2017年10月,甲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王某接到董事长薛某电话,说是有一个企业要申请贷款,让其受理一下;后来有两个人到王某办公室要申请贷款,并提供了相应资料,王某为他们出具贷款准入通知书。2017年11月,王某电话告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武某,告知董事长安排了一笔贷款,并将客户资料和贷款准入通知书交给了武某。几天后,武某和部门客户经理张某、杜某(注:杜某为该笔贷款次调查人,仅参与调查签字,贷款材料和调查报告均为张某负责)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担保人的场地是一片空地,有几辆车,有几间彩钢简易房,之后又到了借款公司是一个破旧的二层小楼,看着不像办公场所对此,武某、张某、杜某三人一致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不同意发放贷款,武某将现场调查情况及结论向甲银行贷审会主任刘某(注:甲银行副行长)汇报,随后刘某也向甲银行行长高某汇报贷前调查情况。(二)涉案贷款的第二折,贷款长时间未发放,领导生气并表示贷款没有问题
首次现场贷前调查结束后,过去一个多月,甲银行董事长薛某打电话给王某,让王某和武某到期办公室,并表示这笔贷款发放没有问题,让他们放心;随后不久甲银行行长高某让王某通知刘某、武某、张某、杜某和王某都到其办公室开会,会上高某说董事长薛某很生气,贷款安排这么长时间了咋还不发放,武某表示调查没有结束,高某要求无论咋样都必须深入调查,依法合规办理,并当场要求武某安排再次去现场调查。(三)涉案贷款的第三折,再次现场调查,“大逆转”成功发放
高行长组织专题会议后,武某安排张某一人赴借款人外地经营地现场调查。张某来到外地,李某先在酒店请张某吃饭,饭后带张某带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以前的经营地进行调查,然后又安排人带张某去一个村子里的铝合金门窗厂,说是借款人工厂(注:实际不是借款人所有)。张某调查回来后,和武某反馈借款企业在外地有实地店还有承包的工程,还款应该没有问题,为此,武某要求张某快点办理贷款流程。在张某完成调查报告后,并按流程上报审批时,武某、信贷管理部负责人王某、副行长刘某、行长高某均审批通过。最后于2018年1月19日甲银行将200万元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一波三折的贷款终于成功发放。客户经理张某法院判决结果及原因分析

涉案的200万贷款有六人参与决策,两名银行高管,两名部门负责人,两名客户经理,最后只有张某获刑。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关于上诉人张某上诉所提贷款的发放是经过贷审会批准的,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依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合理量刑,法院不再重复考虑,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对张某的判决: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法院上,作为次调查人杜某表示只参与第一次现场调查, 后期贷款资料、调查报告都是张某制定,他只是签字而已;高某、刘某、武某、王某都表示是依托张某的陈述及调查来审批贷款。这样一来上述涉案贷款虽经过六人,但只有作为客户经理张某来承担责任,因为是他贷前调查,是他收集资料,是他在贷审会上陈述贷款没有问题,可怜的张某,最弱小的、最惨的背锅侠!在笔者看来,其他五人只是签了个名,还有就是写了同意二字,可是张某在贷款档案中留下了“太多的罪证”:一是张某作为主调查人出具的评级调查报告中称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运营能力强,经济效益可观,认定企业的初步信用等级为A级。二是张某在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贷前调查承诺书中承诺其做到了:调查内容符合规定,不存在遗漏短缺;调查数据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作假;调查结论客观公正,不存在他人授意。三是张某在其出具的调查报告中称借款公司及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前景可观,符合贷款和担保条件,同意办理贷款200万元。四是张某在其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责任书中称借款人申请借款200万元,并有担保,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确保可行、质押、抵押系我亲自取证,审查真实,同意发放,我作为责任信贷员要保证按信贷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并按合同期限按时收回,此笔贷款如形成风险,我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行政、法律责任。五是张某在装饰工程公司2018年1月27日的贷款审批表中出具的调查人意见称:经调查该客户提供资料齐全,担保单位具有担保资格,同意办理该公司保证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晋08刑终195号《韩某贷款诈骗罪张某1违法发放贷款罪张某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小结与启示

说句心里话,这个案件细细研读之后,笔者心情很沉痛。上述案件在银行业不会是个案,特别是基层网点以及一些县域地方性小银行还是可能再三发生的。每一位信贷从业者都应该从此案吸取教训,深刻认识到风险合规的意义所在,如果真碰到张某类似情景,笔者有三策供参考:上策是委婉或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拒绝;中策调查报告该披露的还是要披露的,另外就是不要按照格式文档要求乱承诺;下策是想办法通过正当渠道向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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