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为没有海域养殖实体的借款人放贷,没有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致使民生银行2.065亿人民币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民生银行大连分行4人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
对此,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回应记者,该案件发生于2013年,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自行开展的小微业务风险排查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经司法机关侦查、起诉。案件发生之后,该行以案为戒,深刻反思,当前各项经营情况良好,未再发生案件及风险事件。
违法发放贷款 2.065亿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述4人分别为: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小微及小区风险管理部原总经理王某军、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小微及小区风险管理部评审中心经理张某杰、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越秀支行行长田某、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越秀支行销售总监赵某宇4人。
违法发放贷款事实包括两项: 一是2013年春节过后,王某(另案处理)通过他人先后组织98名没有海域养殖实体的借款人,编成23组联保组,伪造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银行流水、电费单据等贷款材料,虚构贷款用途,向民生银行越秀支行申请联保贷款。 而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不止上述4人,在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均未尽岗位职责,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对贷款用途、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导致贷款申请通过审查、审批,致使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发放贷款人民币2.673亿元。 经大连永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截至2015年5月,已有约1.707亿元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给民生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 二是2013年3月至6月间,分别由数量为3人、4人、5人、6人等不同的自然人共计组成8组联保体,以经营海参育苗需要资金为由向民生银行申请贷款。 上述4人均违反国家规定,在对上述联保体贷款的审查审核过程中,没有履行其岗位职责,没有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最终导致虚假材料通过审批,违法发放贷款。 其中赵某宇违法发放贷款3500万元,田某、张某杰、王某军违法发放贷款5320万元。 贷款逾期后,除其中一组联保体(未偿还贷款)外,其他七组联保体又通过赵某宇、田某办理了倒贷。截至2019年6月,已有约3576.84万元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其中本金合计约2051.41万元,利息合计约55.58万元,罚息合计约1469.85万元。 综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共计发放贷款3.555亿元,其中共计2.065亿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 4人被判刑
同时认定1人受贿犯罪事实 另查,公诉机关还指控了如下事实: 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军在担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小微及小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期间,以购买房产、装修房屋为名,分两次向田某索要人民币156万元。 2014年4月,民生银行发现上述贷款资金存在归集使用等违规情形后,开始进行调查,王某军遂将156万元现金归还给田某。 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杰在担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小微及小区风险管理部评审中心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民生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向马某(另案处理)发放贷款2000余万元,事后收受马某卡地亚女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3.5万元;BURBERRY男式风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05万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杰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被告人张某杰收受他人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起点,因此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最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宇、田某、张某杰、王某军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上述4人有期徒刑五年,均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认定王某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大连分行该好好反醒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1月30日回应记者称,该案件发生于2013年,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自行开展的小微业务风险排查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经司法机关侦查、起诉,案件于2015年审结,对涉案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检察院对判决结果提出抗诉和部分涉案人提出上诉,法院于2021年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表示,案件发生之后,该行以案为戒,深刻反思,深化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内控执行力度,积极落实监管及总行关于授信业务的管理要求,加强了重点环节和风险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强化操作风险管理,建立了覆盖业务流程的监督、制约、检查机制,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同时,按照总行改革部署,大力变革优化业务模式,当前各项经营情况良好,未再发生案件及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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