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外飞来”500万贷款担保,打乱了广西陈先生夫妇去年初的买房计划。
近日,陈先生的妻子向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透露,她的丈夫去年3月莫名接到一张法院传票,自己被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合浦农信联社”)告了。诉由是他2013年作为保证人替人担保,借了一笔5年期490万元的贷款,现金已逾期一年半,至合浦农信联社起诉时,利息已高达267万元。
然而,陈先生对该笔贷款毫不知情。为证明借款材料和担保合同上的签名和指纹并非来自本人,陈先生自费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确实不是本人所为。不过胜诉一年,陈先生的征信“污点”仍未被删除。
对此,合浦农信联社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没有权限修改用户个人征信报告,已上报给上级单位,相关部门正在处理,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时有发生,陈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贝壳财经去年就曾报道,江西一男子也因“被担保”2000余万起诉华夏银行。该事件中,男子是被前老板拿了身份证复印件去贷款并伪造签名。
在征信业务管理越来越严格、规范的背景下,为何被贷款事件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中,各方应该如何担责?对于贷前审核不严带来的纠纷,金融机构应如何强化管理?
此外,就如何解决征信报告填写生成阶段存在的“单向性”缺陷问题,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建议,对于征信报告的内容填写需要建立一个“反馈机制”,比如当征信者的征信问题录入时,央行的征信系统给该用户发送一条征询信息,问询信息是否属实。 “天外飞来”数百万贷款担保 实际为男子堂兄伪造签名
去年3月,陈先生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才知自己在合浦农信联社有一笔490万元担保。
事情要追溯回2007年。2007年至2015年期间,陈先生在堂兄夫妻经营的一家纺织公司务工,办理入职资料时,曾提交过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给堂兄。
2013年9月、10月,陈先生的堂兄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分别冒用陈先生及自己妻子黄女士的名字,在合浦农信联社提供的《借款保证承诺书》《共同借款声明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名、捺指印,并提供陈先生及黄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他们名义提供担保。
该笔贷款额为490万元,期限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8年9月23日,贷款执行利率7.048%,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至去年初合浦农信联社起诉三人时,利息已高达267万元。
“我们不知晓担保合同,与堂兄也没有任何委托手续。”陈先生的妻子告诉贝壳财经记者。经司法鉴定,《保证担保合同》和《借款保证承诺书》上陈先生签名和指印,均不是他本人所为。鉴定费3.9万元由陈先生支付。
法院认定,陈先生堂兄假冒陈先生和自己妻子黄女士两人名义签名、捺指印,构成了无权代理,该保证担保合同对两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陈先生和黄女士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去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合浦县农信联社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胜诉一年征信污点仍未消除, 当事机构称“无权限修改,已上报” 虽然胜诉,但这个事件对陈先生夫妻的影响仍然没有彻底消除。
“去年没收到传票时,我们打算买房,已经交了订金,出这事后赶紧退了,到现在一直没再去看房,因为贷不了款。”其妻称。一位相关业务负责人对此的回复是,对信贷员的处罚还没下来,区联社也还没批复系统解除担保关系,会继续(向上级)请示。
记者9月13日至22日期间多次致电合浦农信联社,一位相关人士也表示,他们没有权限修改用户个人征信报告,已上报给上级单位,相关部门正在处理,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
据了解,陈先生也将此事投诉到了银保监会北海监管分局,要求就“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违规放贷”一事进行调查,并要求信用社支付有关鉴定费用、恢复其良好征信。
北海银保监分局去年8月已就此事给出意见,经调查,合浦农信联社公馆信用社于2013年10月向借款人陈某(陈先生堂兄)发放保证担保贷款490万元时,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贷款面签制度的问题。但因调查手段有限,未发现该信用社存在盗用陈先生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
针对男子提出鉴定费用和恢复征信的要求,北海银保监分局表示属于消费纠纷,不属于分局职责范围,建议通过仲裁、调解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对于贷前审核不严带来的纠纷,以及如何强化管理等,前述合浦农信联社人士称需要问下相关业务部门,截至发稿未予回应。
法院提醒身份证复印件要注明使用用途,业内建议征信报告填写设“反馈机制”
贝壳财经去年曾报道,江西一男子也因“被担保”2000余万起诉华夏银行。该事件中,男子是被前老板拿了身份证复印件去贷款并伪造签名。
法院提醒,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簿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予他人。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有安全意识,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给谁用、做什么用,并且强调一下他用无效、再复印无效,最后签名和签日期,让每一份身份证复印件都变得独一无二,即使无关人员拿到该复印件也没办法用,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记者表示,这种借贷合同或担保合同,现在很多银行在内部程序上都要求客户面签,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并且要求录像录音,保存客户的签约记录。
“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银行业务员没有遵守操作规定,从而产生了不该有的信贷不良记录。这种情况下,银行对客户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王德怡称,但这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信息联通问题,需要由主管部门协调银行、司法系统等多个部门,及时推送并更新相关数据。
央行征信中心官方公众号也普及过相关知识,如果客户认为信用报告中的记录有错误、遗漏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或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从流程看,金融机构受理异议申请后,对异议信息进行内部核查,若信息有误则修改记录。异议处理完毕后,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机构需在20天内向客户回复处理结果。实际情况中,目前异议处理平均只需要十几天。“异议权是信息主体的权利,也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切实保障的信息主体的利益。”一位征信从业人士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晋商消金被爆在个人征信报告上填写侮辱信息一事后,业内对征信报告填写生成阶段存在的“单向性”缺陷也曾有过讨论。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表示,目前,除了银行、信贷以及相关的借贷机构可以主动填写征信信息外,很多情况个人是不知情的,当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才能得知信用卡借贷、借款、还款等信息问题。
他建议,对于征信报告的内容填写需要建立一个“反馈机制”,比如当征信者的征信问题录入时,央行的征信系统给该用户发送一条征询信息,问询信息是否属实。
在过往此类事件中,也有当事人就“被担保”及征信污点带来的损失申请赔偿。王德怡认为,通常此类事件中客户实际损失较难举证,因此能索赔到金额在现行法律体系内或不会太多。 来源于: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维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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