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作为个人信用标志的银行卡和身份证被当作商品在网上倒卖的现象屡见不鲜,不法分子诱骗受害者卖掉手中的银行卡赚取一定程度的报酬,将收购的银行卡作为行贿受贿、诈骗、洗钱等犯罪资金的流通渠道,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 王某分别在工行、建行、农行各办一张银行卡,并以1000元一张的价格将3张银行卡卖给熟人,共计获利3000元。经警方调查后,王某被刑事拘留,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 案例二 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办理了7张手机卡卖给骗子,并且提供“售后服务”。什么“售后服务”呢?就是当电话卡的功能被限制之后,就去营业厅帮骗子换卡,前后累计达30余次,每次100元酬劳不到,一共赚了3000元。但骗子却用这些电话卡诈骗了150余万元,李某也被刑事拘留。
有些小伙伴认为自己闲置的银行卡、电话卡留着也没用,出售还可以赚几个钱,殊不知,如果收购人利用银行卡、电话卡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洗钱等信息网络犯罪,你也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已知还是未知对方目的的情况下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满足上述情形之一,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面对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1.莫贪小利 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因为贪图小利小惠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2.积极举报 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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