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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4万逾期3年被判无罪,注意,这样的信用卡诈骗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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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5: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透支4万逾期3年被判无罪,注意,这样的信用卡诈骗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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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者 按

了解2018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至关重要,透支不超过五万元,不涉刑。



很多粉丝咨询,“我信用卡透支3万2,会不会被抓啊?”、“我信用卡透支2万8,会不会坐牢”、“我信用卡透支3万9,银行说明天就报案逮捕我”……
在这里告诉大家,2018年12月1日以后,只要本金没有超过5万元,就不会涉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信用卡逾期了,也只承担民事责任,如被银行起诉,那么属于信用卡纠纷,不会被判刑。如果信用卡负债了,请努力赚钱,尽快还钱。早日翻身,迎接轻松的生活。
《法释〔2018〕19号》规定:
  •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通过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将低于五万元的情况计入。因此,只要所欠款项低于五万元,那么一定不会负刑事责任。另外有朋友咨询,“我本金虽然3万元,但是利息加起来至少5万5了,那不一样要坐牢啊?”告诉大家,《法释〔2018〕19号》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
  •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 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这下,各位朋友,你应该完全放心了吧。本判例中,刘某透支4万余元,在司法解释法释〔2018〕19号颁布之前,被判刑1年半。后二审依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无罪,实属幸运。钢筋工刘某信用卡诈骗案(2018)刘某,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稳定职业,一直在工地做钢筋工,负责对钢筋进行除锈、成型、安装钢筋骨架等工作。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广德县,但常年跟随工程公司在全国各处施工。

2014年刘某儿子高考理科517分考入广东某二本独立院校,每年需要学费18500元,加上其他的生活费等费用每年大概要用三万余元。刘某工作的工地半年结算一次,上一次结算的工资都拿回老家给父母买了种子化肥之类的;第二次发工资要在年底,可是刘某儿子的开学日期是9月份,学费又不可以拖欠。儿子考上大学不够学费,透支信用卡凑与他一起出来的工友也爱莫能助。但是其中一个比较机灵的告诉刘某可以通过办理一张大额信用卡,套现出来交学费,然后分期后慢慢还,这样就可以解决眼前的燃眉之急。刘某欣然接受,在街上找到一个代办信用卡的广告,联系后便准备了资料,投递到当地邮储银行。2014年8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申(下文称邮储广德县支行)通过了刘某的申请,向其下发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拿到银行卡后,刘某利用POS机一次性透支信用卡全部本金,将所有套现款项转到其儿子的卡中,用以负担第一年及第二年的学费。刘某从透支后偿还过几笔,共偿还约7000元。2015年4月刘某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未继续还款。后刘某离开安徽省广德县并更换手机号码,且未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的工作人员。中国邮政储蓄广德县支行安排人员多次上门催收均未能与刘某见面。向刘某住所张贴公告催收后,刘某仍未出面,其妻子、父母均称不知其去向,并且表示无法得知刘某的联系方式。邮储广德县支行最后付费在当地晚报公告区连续三个月刊登催收通告,均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在刘某最后一次还款日后三年内,均无刘某的消息。截止2018年6月,刘某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本金43685.91元,利息16415.22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当地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因刘某所欠款项数额较大,经有效催收后三个月后(实际为三年)均未偿还,已涉嫌信用卡诈骗。因此,邮储广德县支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证据确凿,遂立案。因刘某不在当地,且多年来并不知晓其活动轨迹,因此公安机关将刘某信息上传至网上追逃系统,以便对其进行抓捕。刘某于2018年7月末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地铁四号线,武昌火车站站内,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民警抓获,后临时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刘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4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证据确凿,被提起公诉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广德县公安局当庭提交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委托授权书、报案材料、被告人正面免冠照片、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记录等资料,说明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被逮捕归案。邮储银行委派工作人员袁某及桑某向法庭提交:刘某签名的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后证明是冒用)及办理信用卡的个人相关资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出具的欠款证明、催收公告、刘某的消费记录等。桑某当庭指证:
我负责刘某的信用卡催收工作,刘某一次性透支5万元,后分5笔偿还7000余元,仍欠本金4.3万元左右拒不偿还。我和同事袁某多次上门与其妻子及父母沟通,但他们均说联系不到刘某,因此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已涉嫌信用卡诈骗,请法院予以判决,保护银行合法利益。
刘某辩称:
我并不是故意不还钱。我还了几笔后有一次上工地的时候卡片丢失了,因此没办法还款。后重新补办了信用卡,但是还款后还是不出现额度,因此我怀疑信用卡出了问题,所以就没继续还款了。
刘某又称:
我并没有逃匿,一方面我家庭资产、医疗保险等均没有变更过,而且我的劳动关系也一直在当地XX建筑公司,我只是手机丢失后因为不是实名无法补办手机卡,因此我才换了号。银行的两次催收我都没有收到,我并没有故意逃避。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三万元
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归案后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刘某上诉称:
  • 其所申领的信用卡中途遗失,补卡后其分期还款了六千多元,但还款后该卡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未能偿还的责任不在于他,而在于银行;
  • 银行的两次催收其均没有收到,其家庭资产、医疗保险等均没有变动;
  • 因现阶段赚取的工资仅够儿子读大学用,因此其本意是想等儿子大学毕业后将本金、滞纳金一并还清,没有逃避的故意;
  • 其手机号码直到2017年底才意外停机。
  •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如果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刘某的辩护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经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刘某无罪。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所举证的证据有效原判认定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没有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应予以确认。

法院二审判决观点:撤销原刑事判决,判决刘某无罪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决定,恶意透支本金数额五万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本案中刘某恶意透支的数额尚不足五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目即“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应当依照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刘某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43685.91元的行为进行判断认定,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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