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保险报 被指控到终审裁定历时近五年,广州农商银行某支行原副行长陈某十年间集资诈骗6亿余元的案件,日前终于“尘埃落定”。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4人被骗超6亿
2005年至2015年6月在广州农商银行某支行工作期间,陈某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共有64名集资参与人牵涉其中,共计人民币6.02亿元、港币33万元。
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陈某却并未将款项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禺城水产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陈某行骗十年取得巨额款项后所投资的禺城水产公司生意却非常一般。根据该公司出纳的证言,禺城水产公司流动资金只有200多元。
2014年,禺城水产公司以三套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人民币9000万元,期限6年。这笔贷款分三笔放款,其中7000万元转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灵卓贸易商行归还前期借款,另外2000万元转入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易得建筑装饰工程部,作为禺城水产公司装修冷库的费用支出。
自2015年6月起,禺城水产公司没有偿还本金,7月起没有还利息,至今仍有8300多万元本金、300多万元利息未还。
按时还钱骗取信任
陈某的行骗过程长达十年。以较早实施的一起诈骗为例,2008年,时任广州农商银行某支行信贷部主任陈某对集资参与人李某称,手上的客户有资金需求,这些客户在银行申请的贷款不能马上审批发放,让其以每月1.5%的利率借款给她,她再借给客户,从中赚取一点利率。
陈某向李某保证,这些客户的贷款发放后可收回借款,并保证每月支付利息,还保证只是向其一人借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之后,李某多次借款给陈某,她都能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李某也对她逐步加深信任。
2010年起,陈某将利息提高至2%,吸引李某继续借款给她。李某在2013年9月12日-2015年1月26日,分7次将500万元借给陈某,没有规定期限。2015年1月27日,陈某以借款给禺城水产公司作流动资金用的名义再向李某借款1000万元,后来归还本金200万元,并重新签订了一份800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期为2个月。李某大概收到800至1000万元利息。但从2015年2月起,陈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
而另一名集资参与人邓某,则早在2002年就认识陈某。彼时,她是银行的一名信贷员。与上述集资参与人经历相似,邓某最初也能按时收到陈某的还款及承诺支付的3%-5%月息。
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其共7次借款1080万元给陈某,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到陈某提供的账户,月息2%-4.5%。
后来,邓某发现陈某还向其他人借款,感觉不妥,向陈某了解资金去向,才发现陈某拿其出借的资金去偿还个人巨额债务及支付利息,其多次要求陈某归还款项,都遭拒绝。
存在房产证造假等行为
2015年,陈某在驾车前往公交车站接人时被一群被害人发现,并被团团围住、砸车、要求还钱。报警处理后,陈某被刑事拘留。
三年后的2018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对陈某作出刑事判决。但陈某却上诉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没有虚构办理过桥业务取得借款。与受害人是多年朋友,资金往来是为了赚取利差,没有虚构借款理由。
对于自己的诈骗事实,陈某声称,“借到的资金没有用于办过桥贷款业务,全是用于归还先前借下的钱和利息,从来没想过要逃跑。”
事实上,陈某还存在提供虚假房产证、公证书的情况。据集资参与人冼某证实,2006、2007年间,陈某以四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冼某父亲、姐姐借钱,并出具出售上述房屋的委托书、公证书。陈某于2012年2月18日至2014年8月12日先后借款1420万元。
2015年4月开始冼某便再没有收到利息。7月份冼某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才知道上述房产证是假证。期间陈某一直有借有还,但至今仍有7笔借款共1655万元未还。
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考虑到上述情况,终审判决书指出,取得资金后,陈某并无用于办理过桥业务或者其它可实现对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的经营活动,其投资的资产大多抵押给银行,其骗取的借款用于拆东墙补西墙,通过不断拆借掩饰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事实。
陈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明知其本人不具备募集社会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办理银行过桥业务的事实,向客户、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宣传、募集资金,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使集资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投入资金,最终导致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
最终,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陈某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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