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公开的民事判决书透露,2015年某商户通过POS机收款180万,约定的T+1到账,然而4年多过去了,该笔资金一直迟迟未到账,几番波折后,商户一纸诉状将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金控)告上了法庭。 该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30日,章超锋向北京伍个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个仁公司)购买办理了一台由现代金融公司收单的POS机,于2015年7月2日开始使用POS机收款。伍个仁公司系现代金融公司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现代金融公司依据伍个仁公司提供的商户结算信息进行结算并回款给商户。 2015年7月23日,章超锋的农资经营部通过POS机收款共计1819824元,扣除手续费后,农资经营部应于次日获得结算款项1818843元,但一直未能获得上述结算款。 原因是在2015年7月22日,代理商商户信息系统有8家特约商户的数据被非法篡改,导致部分款项16105431元被转入他人账户。其中,章超锋应获得的结算款1818843元,被现代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支付至江智辉(陌生人)的账户。 伍个仁公司报案后,警方和银行联合对8个异地涉案账号进行实时止付,成功拦截被骗款共计1456万元。 章超锋称,曾多次与现代金融公司联系,要求支付回款,而现代金融公司表示系伍个仁公司结算信息传递错误导致未能支付,主要责任在于伍个仁公司,拒绝支付回款。 于是,章超锋将现代金控告上法庭。 现代金控在庭中辩称,现代金融公司系依据伍个仁公司的指令打款,不应当承担责任;章超锋POS机刷卡行为涉嫌非法交易、套现交易。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伍个仁公司代理现代金融公司发展银行卡收单产品,现代金融公司收取银行卡刷卡款项后,应将回款支付给农资经营部,但现代金融公司未依约向农资经营部支付回款,双方均确认该款项已支付至案外人江智辉之账户。故现章超锋作为农资经营部的经营者要求现代金融公司支付款项1818843元及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定: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章超锋款项1818843元;二、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章超峰利息损失(以1818843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其实,关于刷卡不到账的问题,相关文件早有明确规定。
2015年6月29日,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规定:1、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2、不得将外包服务机构拓展为特约商户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
3、不得将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划转至外包服务机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结算账户。
因外包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收单机构应全额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项先行赔付责任仅限于收单机构的外包服务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相关外包服务过程中,因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特约商户的支付指令产生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 对于银行卡收单服务完成后,因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的交易纠纷等造成的资金损失如何赔付应由法院等有权单位依法裁定。 此外,先行赔付,只是行政责任,不属于民事责任。在某种耍赖情况下,用户还是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拒绝二清、低费率,尽量使用优质品牌
拒绝二清、低费率,尽量使用优质品牌1、是核对机构身份。查看对方是否为银行或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登录[color=var(--weui-LINK)] 支付查小程序进行验证。
2、是核对签约协议。查看签约方是否为银行或支付机构,协议内容中如存在资金结算周期特别长、手续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或免手续费,并宣称能高额返现、可提供一机多商户等增值服务的,应停止合作。
3、是查看结算信息。与正规收单机构合作,结算资金来源通常为直联代清算账户、银行内部账户或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
此外,用户和代理商选择收单产品时,尽量选择规模大、市场口碑好、投诉事件较少、服务及时的支付机构。大机构的经营服务体系更完善,对于代理商和用户的权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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