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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发布支付结算举报奖励相关自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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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8: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加强支付结算领域的社会监督,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 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违法违 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 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等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支付结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举报。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 (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事项; (三)为举报人保密。第四条 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举报人为个人的, 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 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联系 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接受 他人委托代为举报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等材料。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 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 秘书处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对于情况复杂、影响较 大的举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外部专家参与。第七条 协会设立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 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 (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 (六)建立并管理举报奖励档案; (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 (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舆情监测与评估; (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 规行为:(一)网络举报平台;(二)举报邮箱;
(三)举报电话。
第九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要
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二)举报对象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 证明材料;
(四)其他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应按照以下情况确 定是否受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一)举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真实 性进行核实。属于受理范围、举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二)举报事项先期已受理或处理,未提供新的事实或 线索的,不予受理;(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 理;(四)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不予受 理;(五)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等已作出判决、 裁定、决定、调解意见的举报事项,当事人又举报的,不予 受理。举报事项涉及清算机构处理的跨行清算,由举报中心 根据协会与清算机构的举报奖励协调机制,移交相应的清算 机构受理和处理。但举报对象为清算机构的,由协会受理和 处理。第十一条 对发生两次及以上恶意举报、诋毁他人的 举报人,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 在二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举报;对以举报为要挟或通过骚扰 企业正常经营等手段向举报对象索赔或要求举报对象支付 相关费用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的举报人,举 报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事项进行 脱敏处理,隐去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电话等信息。举报 事项的后续调查和处理不透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等。第四章 举报调查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可以采取以 下方式进行调查:(一)询问;
(二)电子邮件调查; (三)书面调查,要求举报对象限期提交举报事项说明、
相关证明等材料; (四)现场调查,了解举报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五)其他调查方式。举报对象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采用询问的,应制作《举报事项询问笔录》,详细记载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单位、职务、时间、 地点以及询问的主要事项等,被询问人、询问人和记录人应 在《举报事项询问笔录》上当场签字确认。第十五条 采用电子邮件调查的,一般应使用双方单位公用邮箱,并保留收件、发件及调查内容等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采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举报对象发送 《举报事项协助调查函》,要求举报对象进行调查。举报对 象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盖章后反馈至举报中心。第十七条 采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应成立现场调查 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现场调查人员应向举报对象出 具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八条 开展现场调查前,应向举报对象发出《现场 调查通知书》,告知调查事项、内容、时间等以及举报对象 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需要,可调阅举报 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询 问相关当事人,并进行复制、记录、打印等。举报中心对调 阅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 管理和退还。第二十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制作《现场调查认 定书》,举报对象无异议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签字并盖章 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陈 述和申辩意见,又未在《现场调查认定书》上签字并盖章的, 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 成调查。案情复杂的,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 60 个工作日。上述调查时间不含补正举报材料、委托 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及其他单位协助调查等时间。第五章 举报处理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举报中心应根据举报调查结 果,形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审议。举报事项处理意见包括举报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及其等级、是否对举报对象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及其种类、 是否给予举报人奖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级及惩戒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对举报中心提交的举报事项处理 意见进行审议后,形成举报事项处理决定。第二十四条 经委员会认定举报对象不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举报中心应自举报事项处理决定形成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 经委员会认定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的,举报中心应自举报事项处理决定形成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向违规单位发出《自律惩戒告知书》。第二十六条 违规单位对《自律惩戒告知书》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自律惩戒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 中心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提出异议的,由委员会审议陈述 和申辩意见;申请听证的,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听证规 则》相关要求处理。第二十七条 违规单位对《自律惩戒告知书》无异议或 异议不成立的,举报中心向违规单位发出《自律惩戒决定书》。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应自《自律惩戒决定书》发出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第六章 举报奖励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举报人 可依照本细则给予奖励。转交清算机构处理的举报,由清算机构核实后按照本单 位的有关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协会不再另行奖励。第三十条 根据举报事项认定的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社 会危害性、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调查所起 作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级奖励的标准,一级违法违规行为每 件奖励 100—200 元,二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件奖励 200—300 元,三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件奖励 300—1000 元,四级违法违 规行为每件奖励 1000—3000 元,五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件奖 励 3000—10000 元。第三十一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 励金额由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第三十二条 协会可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发展情况,确定 年度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对积极参与举报,且对推动支付结算行业健康发展产生 积极作用的举报人,可视具体情况单独或同时给予奖牌、证 书等精神奖励。第三十三条 举报中心可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 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第三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 报人应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本 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信息。逾期不提供或有效期内提供无效 银行账户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 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具体分配方式由举报人自行协商。第三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举报人委托 代为领取举报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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