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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11家支付公司被重罚!商户资金遭挪用,多家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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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0 11: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央行去年反洗钱检查支付机构47家,处罚违规机构11家
检查非银行支付机构47家,处罚违规机构11家,罚款2943万元,处罚个人19人,罚款142万元,罚款合计3085万元。
8类支付公司典型违规行为被通报,又一支付新政出台!
多家支付公司被举报12000余件,个别外包服务商甚至挪用商户结算资金,导致大量商户结算资金未到账。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了2019年典型举报案例。2019年,协会举报中心共接到举报12000余件,同比下降18.4%;受理举报8000余件,同比下降12.7%;完成举报调查8200余件,对违规会员单位分别实施警告、约谈高管、责令整改等自律惩戒措施。为进一步发挥举报奖励工作对市场主体的警示作用,促进支付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将协会近两年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例中,性质较为严重、举报次数较多及涉及新型业务的违规案例类型予以公布。请各会员单位对照举报案例反映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严格规范经营。
自2021年起,协会将对违规举报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报送监管部门。
 案例1:支付机构超地域范围经营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举报调查发现,部分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业务类型为特定区域内银行卡收单,但在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时,超出业务许可的地域范围发展线下实体特约商户,涉及商户多者有近百家。
   [案例分析]
  支付机构超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拓展商户,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的规定。
  [风险提示]
  支付机构要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业务覆盖范围开展支付业务,严禁超范围经营。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对业务类型为银行卡收单的支付机构来说,只能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覆盖范围内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并应履行本地化经营、商户定期巡检等责任。
  案例2:收单核心业务外包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举报调查发现,部分收单机构将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委托外包服务商处理。个别外包服务商甚至挪用商户结算资金,导致大量商户结算资金未到账。
  [案例分析]
  收单机构将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业务交由外包服务商完成,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之规定。
  [风险提示]
  外包是银行卡收单机构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实践中,部分收单机构出于快速拓展业务等需要,放松对外包服务商的准入和管理,甚至违规将核心业务交由外包服务商完成,极易产生资金结算风险,严重扰乱收单市场秩序。为此,各收单机构应当完善本机构的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制度,强化自身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同时,收单机构应加强外包业务管理,选择符合一定专业背景和内部治理水平的外包机构,禁止外包机构转让、转包业务,并通过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控制外包业务风险。
  案例3:特约商户挪用网络支付接口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受理涉及特约商户将网络支付接口转卖或挪用至赌博等非法网站的举报案件发现,不法商户利用接口包装方式,将其他商户或自身的非法交易信息伪装成正常交易信息上送收单机构,完成资金结算。相关资金交易记录显示,部分商户入金交易特征与其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但收单机构未及时识别商户实际经营内容与其经营范围不符。
  [案例分析]
  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将网络支付接口挪用至非法外汇交易平台,收单机构落实商户管理和交易监测职责不到位,未及时识别商户实际经营内容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和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的要求。
  [风险提示]
  实践中,部分收单机构对网络特约商户和网络支付接口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对特约商户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和核查,给特约商户挪用网络支付接口带来可乘之机,并引发大量客户投诉和举报。为防范此类风险,各收单机构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要求,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准入管理;要完善交易风险监控模型和系统,进一步强化对特约商户的交易监测;要采取有效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网络特约商户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识别问题商户并采取有效限制措施,防止网络支付接口被非法挪用。
  案例4:特约商户挪用收款码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受理涉及挪用收款码为赌博等非法网站提供收款的举报案件发现,外包服务商和特约商户将收款码转接、挪用至赌博等非法网站,将赌博等非法交易包装成话费充值等正常交易订单,完成支付。
  [案例分析]
  特约商户收款码被用于为赌博网站收款,收单机构落实商户管理和交易监测职责不到位,未及时识别商户实际经营内容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和《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断交易、联系客户核实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的要求。
  [风险提示]
  随着条码支付业务的推广,部分商户违规将线下或线上收款码挪用至赌博等非法平台,将赌博交易包装成话费充值或其他正常交易订单,完成支付。为堵住上述漏洞,收单机构应完善特约商户管理和交易监测机制,加强特约商户巡检,强化交易监测,并采取有效方式防范交易风险。
  案例5:特约商户入网审核不严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举报调查发现,收单机构为快速拓展业务,对商户入网审核过于宽松,将存在入网资料不全、未取得特殊行业业务经营资质许可、网站未进行ICP备案等问题的单位发展为特约商户,导致部分虚假商户和问题商户入网。
  [案例分析]
  收单机构入网审核不规范,未审核特约商户经营相关业务资质许可材料,不符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之规定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自律规范》第九条“支付机构应按照《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4.1商户拓展’和‘4.2商户资质审核’的相关要求”审核“商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之规定。
  [风险提示]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实名制审核,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ICP备案信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可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会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渠道,核实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情况。对需要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特殊行业类商户,要强化行业准入证明文件的审核,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案例6:网上违规宣传、买卖支付受理终端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举报调查发现,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媒体发布违规宣传和售卖支付受理终端和收款码(以下统称“受理终端”)等广告,甚至宣传低费率或零费率,包含“低费率、秒到账”、“免服务费”等内容;更甚者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包含“行业自选、商户自选”等内容。
  [案例分析]
  收单机构网上违规宣传和售卖受理终端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之规定。
   [风险提示]
  网上宣传和售卖支付受理终端,违反了人民银行的禁止性规定,并可能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被非法改装过的受理终端流入市场,继而引发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各收单机构应加强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涉及本机构网上违规宣传和售卖受理终端广告的侦测,提前严格处置,切实防范代理环节各类风险。同时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采购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受理终端硬件和软件,提高受理终端的安全性。对属于本单位收单的受理终端要定期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防范各类违规改装,保证结算资金安全。
  案例7:收单机构转嫁刷卡手续费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举报调查发现,部分收单机构在系统中针对某些商户的信用卡交易设置了加收手续费的功能。消费者从这些商户购买产品时,实际付款金额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刷卡手续费。
  [案例分析]
  收单机构通过系统设置,向用户加收刷卡手续费,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及《关于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三条“……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不得向消费者转嫁或变相转嫁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之规定。
  [风险提示]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应由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均不得向消费者转嫁或变相转嫁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各收单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和宣传教育,督促特约商户不得向消费者转嫁或变相转嫁银行卡收单手续费,不得对选择银行卡支付方式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特约商户多次向消费者转嫁刷卡手续费的,将被列入协会特约商户“黑名单”。
  案例8:银行账户被用于为非法交易平台收款
  [基本情况]
  协会调查发现,个别商业银行的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在被用于为赌博等非法交易平台收款的问题。根据调查情况看,举报所涉银行结算账户在开户环节,商业银行均能够按照相关制度办法要求落实账户开户审核及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留存开户相关证照材料;在账户交易监测环节,各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交易监测系统及人工分析识别等方式对相关银行结算账户开展资金交易监测和持续性账户管理,并对可疑账户分别采取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调整风险等级、限制非柜面交易、限制交易金额等处置措施。
  [案例分析]
  账户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将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为赌博网站等非法平台收款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定性。
  针对此类举报,协会在完成前期调查后,按照有关要求将涉嫌违法违规银行结算账户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所涉及的商业银行,协会发送《风险提示函》,提示其加强对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的交易监测,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案银行结算账户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风险提示]
  从公安机关前期公布的有关涉赌案例看,被用于为赌博网站收款的银行结算账户多存在出租、出借、非法买卖的情况。对账户所有人来说,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和金融信息保护意识,要认清出租、出借、非法买卖银行结算账户的严重后果,存在此类行为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还将被列入行业风险信息系统“黑名单”,严重影响个人信用。
  对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不断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一旦发现涉嫌赌博、洗钱和恐怖融资等异常交易,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对违规账户的限制措施,避免因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可能产生的纠纷。央行去年反洗钱检查支付机构47家,处罚违规机构11家
检查非银行支付机构47家,处罚违规机构11家,罚款2943万元,处罚个人19人,罚款142万元,罚款合计3085万元。
8类支付公司典型违规行为被通报,又一支付新政出台!
多家支付公司被举报12000余件,个别外包服务商甚至挪用商户结算资金,导致大量商户结算资金未到账。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了2019年典型举报案例。2019年,协会举报中心共接到举报12000余件,同比下降18.4%;受理举报8000余件,同比下降12.7%;完成举报调查8200余件,对违规会员单位分别实施警告、约谈高管、责令整改等自律惩戒措施。为进一步发挥举报奖励工作对市场主体的警示作用,促进支付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将协会近两年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例中,性质较为严重、举报次数较多及涉及新型业务的违规案例类型予以公布。请各会员单位对照举报案例反映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严格规范经营。
自2021年起,协会将对违规举报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报送监管部门。
 案例1:支付机构超地域范围经营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举报调查发现,部分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业务类型为特定区域内银行卡收单,但在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时,超出业务许可的地域范围发展线下实体特约商户,涉及商户多者有近百家。
   [案例分析]
  支付机构超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拓展商户,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的规定。
  [风险提示]
  支付机构要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业务覆盖范围开展支付业务,严禁超范围经营。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对业务类型为银行卡收单的支付机构来说,只能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覆盖范围内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并应履行本地化经营、商户定期巡检等责任。
  案例2:收单核心业务外包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举报调查发现,部分收单机构将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委托外包服务商处理。个别外包服务商甚至挪用商户结算资金,导致大量商户结算资金未到账。
  [案例分析]
  收单机构将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业务交由外包服务商完成,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之规定。
  [风险提示]
  外包是银行卡收单机构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实践中,部分收单机构出于快速拓展业务等需要,放松对外包服务商的准入和管理,甚至违规将核心业务交由外包服务商完成,极易产生资金结算风险,严重扰乱收单市场秩序。为此,各收单机构应当完善本机构的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制度,强化自身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同时,收单机构应加强外包业务管理,选择符合一定专业背景和内部治理水平的外包机构,禁止外包机构转让、转包业务,并通过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控制外包业务风险。
  案例3:特约商户挪用网络支付接口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受理涉及特约商户将网络支付接口转卖或挪用至赌博等非法网站的举报案件发现,不法商户利用接口包装方式,将其他商户或自身的非法交易信息伪装成正常交易信息上送收单机构,完成资金结算。相关资金交易记录显示,部分商户入金交易特征与其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但收单机构未及时识别商户实际经营内容与其经营范围不符。
  [案例分析]
  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将网络支付接口挪用至非法外汇交易平台,收单机构落实商户管理和交易监测职责不到位,未及时识别商户实际经营内容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和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的要求。
  [风险提示]
  实践中,部分收单机构对网络特约商户和网络支付接口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对特约商户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和核查,给特约商户挪用网络支付接口带来可乘之机,并引发大量客户投诉和举报。为防范此类风险,各收单机构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要求,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准入管理;要完善交易风险监控模型和系统,进一步强化对特约商户的交易监测;要采取有效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网络特约商户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识别问题商户并采取有效限制措施,防止网络支付接口被非法挪用。
  案例4:特约商户挪用收款码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受理涉及挪用收款码为赌博等非法网站提供收款的举报案件发现,外包服务商和特约商户将收款码转接、挪用至赌博等非法网站,将赌博等非法交易包装成话费充值等正常交易订单,完成支付。
  [案例分析]
  特约商户收款码被用于为赌博网站收款,收单机构落实商户管理和交易监测职责不到位,未及时识别商户实际经营内容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和《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断交易、联系客户核实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的要求。
  [风险提示]
  随着条码支付业务的推广,部分商户违规将线下或线上收款码挪用至赌博等非法平台,将赌博交易包装成话费充值或其他正常交易订单,完成支付。为堵住上述漏洞,收单机构应完善特约商户管理和交易监测机制,加强特约商户巡检,强化交易监测,并采取有效方式防范交易风险。
  案例5:特约商户入网审核不严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举报调查发现,收单机构为快速拓展业务,对商户入网审核过于宽松,将存在入网资料不全、未取得特殊行业业务经营资质许可、网站未进行ICP备案等问题的单位发展为特约商户,导致部分虚假商户和问题商户入网。
  [案例分析]
  收单机构入网审核不规范,未审核特约商户经营相关业务资质许可材料,不符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之规定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自律规范》第九条“支付机构应按照《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4.1商户拓展’和‘4.2商户资质审核’的相关要求”审核“商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之规定。
  [风险提示]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实名制审核,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ICP备案信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可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会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渠道,核实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情况。对需要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特殊行业类商户,要强化行业准入证明文件的审核,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案例6:网上违规宣传、买卖支付受理终端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举报调查发现,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媒体发布违规宣传和售卖支付受理终端和收款码(以下统称“受理终端”)等广告,甚至宣传低费率或零费率,包含“低费率、秒到账”、“免服务费”等内容;更甚者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包含“行业自选、商户自选”等内容。
  [案例分析]
  收单机构网上违规宣传和售卖受理终端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之规定。
   [风险提示]
  网上宣传和售卖支付受理终端,违反了人民银行的禁止性规定,并可能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被非法改装过的受理终端流入市场,继而引发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各收单机构应加强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涉及本机构网上违规宣传和售卖受理终端广告的侦测,提前严格处置,切实防范代理环节各类风险。同时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采购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受理终端硬件和软件,提高受理终端的安全性。对属于本单位收单的受理终端要定期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防范各类违规改装,保证结算资金安全。
  案例7:收单机构转嫁刷卡手续费
  [基本情况]
  协会通过举报调查发现,部分收单机构在系统中针对某些商户的信用卡交易设置了加收手续费的功能。消费者从这些商户购买产品时,实际付款金额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刷卡手续费。
  [案例分析]
  收单机构通过系统设置,向用户加收刷卡手续费,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及《关于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三条“……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不得向消费者转嫁或变相转嫁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之规定。
  [风险提示]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应由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均不得向消费者转嫁或变相转嫁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各收单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和宣传教育,督促特约商户不得向消费者转嫁或变相转嫁银行卡收单手续费,不得对选择银行卡支付方式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特约商户多次向消费者转嫁刷卡手续费的,将被列入协会特约商户“黑名单”。
  案例8:银行账户被用于为非法交易平台收款
  [基本情况]
  协会调查发现,个别商业银行的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在被用于为赌博等非法交易平台收款的问题。根据调查情况看,举报所涉银行结算账户在开户环节,商业银行均能够按照相关制度办法要求落实账户开户审核及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留存开户相关证照材料;在账户交易监测环节,各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交易监测系统及人工分析识别等方式对相关银行结算账户开展资金交易监测和持续性账户管理,并对可疑账户分别采取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调整风险等级、限制非柜面交易、限制交易金额等处置措施。
  [案例分析]
  账户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将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为赌博网站等非法平台收款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定性。
  针对此类举报,协会在完成前期调查后,按照有关要求将涉嫌违法违规银行结算账户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所涉及的商业银行,协会发送《风险提示函》,提示其加强对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的交易监测,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案银行结算账户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风险提示]
  从公安机关前期公布的有关涉赌案例看,被用于为赌博网站收款的银行结算账户多存在出租、出借、非法买卖的情况。对账户所有人来说,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和金融信息保护意识,要认清出租、出借、非法买卖银行结算账户的严重后果,存在此类行为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还将被列入行业风险信息系统“黑名单”,严重影响个人信用。
  对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不断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一旦发现涉嫌赌博、洗钱和恐怖融资等异常交易,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对违规账户的限制措施,避免因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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