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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为完成KPI诈骗3千万,借钱帮企业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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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0 15: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裁定书,原巨野农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借钱为贷款企业归还贷款及利息,欠款后无力还款于是策划实施了一场骗局。


案例概述
为完成银行任务欠款后实施诈骗

这起诈骗案的“导演”为原巨野农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杨某华,巨野县双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达公司”)及其法人王某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这起诈骗案中被骗取巨额钱财的一方为巨野县博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琳置业”)经理李某。

2017年10月10日,博琳置业经理李某接到孙某的一通电话。电话那头的人表示有一笔贷款换约业务,问其是否愿意做。当天上午,李某再次接到电话,这次,来电人是双达公司的王某。

原来,杨某华从孙某手上拿到了李某的电话,又将李某电话给了双达公司的王某。电话中,王某表示,双达不锈钢公司有3200万元贷款要换约,问其是否愿意做,即借款给双达公司办理贷款换约,收取一定利息,办理出贷款后再归还借款。

据被害人李某陈述,王某的短信显示巨野县双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巨野农商银行总授信3200万元,7天归还借款,并发了双达公司相关信息及担保企业巨野万虹纺织有限公司、巨野大泽化工有限公司。

而后,杨某华按照李某的要求先支付借款利息,向王某提供人民币68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并向双达公司转款人民币118万元,以示双达公司具备贷款换约能力,被告人杨某华又以同样事由让巨野县万虹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虹纺织”)、巨野县大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泽化工”)为借款作担保,骗取被害人李某信任。

自觉没有问题的李某于2017年10月11日下午,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据李某陈述,合同内容为双达公司借款3200万元,用途贷款换约,约定借款期限7天,担保企业万虹纺织、大泽化工,并有担保企业法人签章和公司公章,杨某华滥用职权代表农村商业银行公司部担保签字,并加盖公司部公章。当天下午六七点钟,李某让刘某将3200万元汇入双达公司在农商银行龙华支行账户。

2017年10月14日凌晨,李某给孙某打电话,孙某说杨某华没将钱还银行,钱被转走,自10月13日中午已不见杨某华,其三部手机放在桌子上,联系不到王某。随后,李某后报警。

事实上,这笔上千万的资金到账后,杨某华马上安排人转出。看来,从一开始杨某华就策划了这一骗局。

那么,杨某华为何要策划实施一系列的诈骗呢?没想到居然是跟完成银行任务有关。

据杨某华供述,其为完成银行任务,借钱为贷款企业归还贷款及利息,欠了很多债,想借钱还账。

这时,他便将目光瞄向了博琳置业李某,在从孙某手上拿到了李某的电话后,让王某以双达不锈钢公司贷款3200万元需换约为由给李某打电话借钱。


风险延伸
违法放贷近两亿
除了上述合同诈骗外,杨某华还涉及违法发放贷款。杨某华自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身为巨野农商行公司部总经理,贷款主要责任人,违反信贷调查的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五次,合计人民币1.86亿元。

经过梳理发现,涉案的几家公司中部分为杨某华朋友所开立,还有杨某华帮助贷款企业还款的空壳公司。

杨某华通过朋友注册空壳公司后,用空壳公司或找来朋友公司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用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等向巨野农商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审批后或用于借新还旧,或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或用于帮助其他企业偿还欠款。

具体如下:
1、2016年3月20日,杨某华作为贷款主要责任人,以巨野县盛捷建材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巨野益华商贸有限公司为担保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3600万元。
2、2016年5月10日,杨某华作为贷款主要责任人,以巨野益华商贸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巨野双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3900万元。
3、2016年5月21日,杨某华作为贷款主要责任人,以巨野隆高商贸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巨野汇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担保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4500万。
4、2017年3月21日,杨某华作为贷款主要责任人,以巨野腾翔玻璃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滕州市金邦玻璃有限公司为担保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3400万元。该贷款于2018年4月24日归还。
5、2017年9月19日,杨某华利用担任巨野农商银行公司业务部经理职务之便,在该行公司业务部,以富鲁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山东万虹纺织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未提供贷款资料,违规发放短期贷款3200万元,之后借款人、担保人补交贷款资料,贷款于2018年3月15日到期。该贷款被杨某华用于归还他人借款。


案件判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

原审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华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不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济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没有提供贷款资料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原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华不服,以下主要上诉理由提出上诉:

1、上诉人没有预谋,也没有和李某联系,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及担保主体均不是上诉人,钱没有打到上诉人账户。担保公司是李某指定双达公司找的,且借款企业与担保公司均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如果借款出现问题,由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贷款由审核委员会审批后才能发放,上诉人负责初审,只是第一关,不应由上诉人个人承担全部违法犯罪后果,原判对上诉人刑罚太重。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杨某华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并表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建立健全高效、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重视内控建设
应始终坚持以业务为中心,以内控为保证,一手抓业务开拓,一手抓内控监督。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当做大事来抓,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总负责”的工作要求。

(二)要健全内控机制,进一步整章建制,使管理制度逐步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是要合理确定岗位。上级行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业务特点,业务规模大小,提出多种不同岗位设置方案供基层参考,加强岗位设置的指导。二是要明晰职责,要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使每一项业务环节都纳入控制过程。三是要建立规章制度,坚持实行制度在先、学习紧随其后、业务最后开办的模式,根据“授权有限、相互牵制”的原则,按照全面、具体、精炼、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要求,不断完善制度。

(三)要实行内部制约制度,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例如信贷业务审贷分离,不折不扣地执行信贷经营、审批和监管三分离的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推行信贷第一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流程。

(四)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内控的科技含量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应用的不断深入,通过软件开发,将内部控制的一些规定编入程序,由软件程序进行控制,可以解决人控物控控不了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内控的管理能力,对提高员工自觉执行制度将起到积极作用。

(五)建立违规必纠的处罚机制
加强内部管理,重在全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全体员工按程序办事。只有制定适当的处罚标准,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对违反规章的任何人都及时亮起红灯、按章处罚,对屡查屡犯的从重处罚,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重检查、轻整改的弊端,才会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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